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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juluyuan 2012-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
    第四条  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  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 3 。
    第七条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  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  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第九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联社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为办理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经营管理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为核准责任人,对核准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责任承担。
    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管理的最终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经有权人审批(核准)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信贷资产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要加强对辖内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要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调查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数据、资料骗取农村信用社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下岗;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调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一)未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二)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核准)的。
第十四条  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下岗;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下岗清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二)故意向有权审批(核准)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一)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审批(核准)的;
    (二)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批(核准)的。
     第十六条  审批(核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免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下岗清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全部清收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含拆笔贷款等)审批信贷业务;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三)不采纳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意见签批信贷业务;
    (四)向不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客户授予信用;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审批(核准)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
    (一)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三)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管理责任人就进行审批(核准)信贷业务。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有领导职务的一律免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下岗清收;造成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明知借款人自筹资金未落实或者在贷款附加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提前发放贷款;
    (二)擅自变更贷款条件或擅自同意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三)对有关人员、部门或下级机构反映的上级审批(核准)的信贷业务风险预警信息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贻误时机形成损失;
    (四)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及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的。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负责清收。
    (一)借款合同填制不规范或缺项、漏项,致使合同法律效力受损;
    (二)未按规定核验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抵押、质押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抵押、质押失效或者部分失效;
    (四)不严格执行抵押、质押贷款折扣率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
    (六)发现抵押物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七)保证贷款手续办理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八)在担保单位不具备保证资格情况下,发放新增保证贷款;
    (九)未按规定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检查,导致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发生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发现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信贷资产法律诉讼时效中断等导致风险增加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甚至隐瞒借款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权措施;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贷款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
    第二十条  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信贷资产,办理业务的责任人(包括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在清收前不准调动、提拔。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下岗清收人员,下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二条  有关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按省联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免责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风险事先无法预料。
    第二十五条  免于承担责任必须按原业务审批(核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经批准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省联社认定,不必承担责任的其他贷款。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章 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联社信贷管理、稽核、纪检监察部门为辖内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作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信贷业务组织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人处理意见移交稽核部门进行处理;对通过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任人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
稽核部门作为联社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辖内经办的信贷业务专项稽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对通过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责任基础上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辖内检查发现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工作方式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采取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工作方式。
    (一)信用社负责对信贷员客户经理责任追究工作;
    (二)联社负责对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对信用社负责人信贷业务的责任追究工作,并对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直接追究信贷业务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一条  基层信用社信贷员由联社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基层信用社提出,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管理档案。信贷管理部按权限对所有信贷业务责任人按人建立责任管理档案,并责成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COLOR][HR][img]leadbbsfile/disp.gif[/IMG][COLOR=#C0C0C0]我声明该帖为原创,如有任何版权争议,我愿为此承担责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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