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尊敬的客户:很高兴为您服务 我所“津沽财税信息”编辑部不断收到来电,询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申报有关事项。因此我编辑部特作以下答复敬告读者。 A: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九条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B: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四)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计税成本的核算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截止日止2012年1月1日前项目以完成且11年有该项目销售收入的应审计成本。什么情况要确认项目完成并进行项目结算? 五、本公告涉及项目完工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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