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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作用

 学易友 2012-03-10

浅谈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05-07-04       来源:  梅州日报

                          黄光华

       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小康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去年中央、国务院一号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供销合作社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抓住机遇,在帮助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中发挥组织引导、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并成为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载体。
    高举合作经济的旗帜,融入合作经济大潮,这是供销合作社的生命线。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是:
    1、供销合作社原本就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重要的合作经济资源。
    2、 供销合作社是沟通城乡经济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流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可忽视。只有流通问题解决了,才能使农产品顺畅地流向城市、工业品顺畅的流入农村,从而把这两个市场对接起来,实现城乡互动,以城带乡,协调发展。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最重要的流通力量,有较为完整的组织服务体系和服务“三农”的优良传统,是其他任何一个流通组织所难以比拟的。
    3、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如蕉岭县供销社为解决蕉农增收问题,在通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去年9月组建了蕉岭香蕉产销专业合作社,有蕉农208户,种植面积804亩。专业合作社通过为蕉农提供种苗、化肥、技术、信息、购销等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实现助农增收近50万元,为蕉农找到了一条致富之路。今年初,附近乡镇的蕉农纷纷要求加入该专业合作社,目前已发展到500户蕉农,种植面积达3000多亩。
    实践证明,供销社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探索形成的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模式,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较好地解决了农户买难卖难问题,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我市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和客观要求,县级社在引导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要市场选择,不要行政捏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避免县级社利用传统的行政影响力或利用政府委托的某种行政职能以行政手段兴办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农民组织起来的愿望,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因势利导地组织农民加入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决不能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背农民的意愿,以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捏合办社,搞“拉郎配”。
    2、 要统筹协调,不要无序竞争。随着党和国家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三农”问题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各涉农服务部门、机构应顾全大局,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充分履行各自的为农服务职能,形成合力,引导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有序、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由社员(会员)依章程组建,按章程运作,经工商、民政登记注册成立,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企业(社团)法人,接受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但其人财物与政府部门不具有隶属关系和业务领导关系。县级社要主动与有关涉农服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好关系,共同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同时,县级社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与农民的传统联系及影响力,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实践的检验,争取充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引导者,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加入的联合组织。
    3、 要政府扶持,不要放任自流。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是弱势社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建设小康社会,共同富裕的思想为基础,以农村为主要市场,以扶弱济贫、团结互助、为农民(会员)服务为宗旨,以助农增收、帮农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弱者联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不能包办代替,急于求成,操之过急,也不能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不闻不问,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创造宽裕的环境和条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4、 要服务农民,不要与农民争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农民入会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以提高经营水平,降低市场风险,消除中间剥削,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应以为农民(会员)服务为宗旨,违背这一宗旨,合作经济组织就会改变性质,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服务中单纯追求盈利、加入各类专业社的农民感受不到加入的好处的现象,对入社的农民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农民(入社)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使农民社员(会员)得到实惠,从而增强合作经济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的农民踊跃入社,不断发展和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作者是梅州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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