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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供销社是什么?发展历史是怎样的?(苏秦小哥的回答,61赞)

 昵称33569505 2017-04-09

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原主任蒋省三,将供销社分为四个阶段:

1949 年~1957年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为农服务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创设阶段。

1958 年~1981 年是全面集体化背景下的艰难前行阶段。

1982 年~1994 年是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成长阶段。

1995 年至今是供销社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融合共生的全新发展阶段。

追溯时间的原点,供销社的发展,确也经历了多次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供销合作社就基本形成了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组织体系和经营服务网络。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是县以下流通的主渠道,在发展生产、保障供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发展

1949 年11月,宣布成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 年7 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这说明新中国合作事业的最初布局,是一个大合作、综合合作的架构。

1951 年5 月,由于供销合作社兼办的信用部遇有存少贷多或呆账,影响到供销合作社资金周转和巩固,提出了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

1954 年,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国营商业同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决定将城市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

经过最初几年的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已有社员1.5 亿,加入供销社的农民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 以上。供销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是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当时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被认为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5 年2 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先后通过了省、县联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 草案),力图体现供销合作社一切生产资料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由社员群众享用、为社员群众管理的集体经济性质。

从大跃进到文革时期:供销社与国营商业的二合二分

1956 年由于国有商业不能进农村,合作社销售是前者的几倍,就开始提出合并的问题。1958 年以后,直到1970 年代末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二合二分:即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因为中断城乡联系,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又实行两次分开,恢复供销合作社体制。

第一次合并(1958 - 1961 年),是在大跃进时期。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挂第二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个牌子,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与同级国营商业部门合并,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这次合并,根据1965 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务院提供的《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里面的数字,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金除股金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使供销合作社多年积累的200 多亿元的资金全部变成了国家资金。

1962 年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1962 年7 月起同商业部分开办公。

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1975 年,供销合作社又从国有商业分离出来,县以上的组织是全民所有制,基层社为集体所有制。

1980 年代的改革尝试:恢复“三性”、 “五个突破”、“六个发展”

1982 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此后,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五突破”“六个发展”。

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1982 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重点是改变所有制,即由全民所有制改回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由“官办”改“民办”,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之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实行“五个突破”: 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的突破。1984 年根据田纪云副总理指示,供销合作社在恢复“三性”的基础上,深入进行了以“全民”变“集体”,“官办”改“民办”为核心的“五个”突破改革,即突破劳动制度,突破农民入股限制,突破原来的经营范围,突破原来的服务领域,突破商品购销价格。在财务制度方面由过去统收统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职工由统包统配改为劳动合同制;在分配制度方面,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职工劳动分红制度;在经营和服务领域方面,打破原来按地域、按商品分工的限制,实行购销结合,综合经营;在商品价格方面,完成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后,全部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由企业实行自主定价。

实施“六个发展”,即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

1990 年代, 特别是1995 年全国供销总社恢复成立后的改革

1993 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1995 年2 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 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个决定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1999 年,国务院发出又一个5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根据1995 年和1999 年两个“5 号文件”,全国供销总社提出并实施了“四项改造”, 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经营网络。

2009 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 年4 月,国务院批准4 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其中浙江省以“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建设为主题。

2015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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