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决定书【格式】 (1)返还罚款2000元;
(2)赔偿毁坏的香烟大中华一条、红塔山两条、云烟两条、白沙五条、牡丹五条。 经本局审查查明:2000年12月2日,陈XX向本局申领了注册号为xxxxxxxx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烟酒、货。同年12月18日,味中味食品店开业。12月30日本局在检查时发现,陈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香烟,但鉴于其开业不久,责令改正。2001年6月15日,本局在检查时发现,陈xx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擅自从事香烟销售,当告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时,陈xx对行政执法人员侮辱谩骂推操,双方在争执中碰翻了烟柜,致使香烟遭践踏毁坏。陈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xx条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xx条第x款之规定,对陈xx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陈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无证经营香烟,并经教育不改,香烟的毁坏是其自身违法行为所致。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陈xx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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