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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指数期货熔断及涨跌幅限制制度

 1618ren 2012-03-12
熔断制度起源于美国,指当期货合约下跌超过预先设定的一定幅度时,会暂停交易10?60分钟,然后以更大的跌幅限制恢复交易。其特点是“不止涨仅止跌”,当达到跌幅限制时,交易会暂停,主要目的是防止市场的非理性大幅下跌,以维护市场的相对稳定。但是其他国家在借鉴美国这种价格稳定手段时,却发展成为涨跌双向限制。
 
在国外交易所,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台湾市场的熔断机制采取了前一种形式,而新加坡市场采取了后一种形式。我国的熔断机制借鉴了新加坡市场。
 
熔断制度是股指期货制度设计的独有创新制度,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作出过度反应。另一方面,在市场波动达到10%的涨跌停板之前,引人一个6%的熔断点,即股指期货的指数点升跌幅达到6%,在此后的10分钟交易里指数报价不能超出熔断点之外,这给期货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代理会员、结算会员和交易所提供了一种警示,使他们都能意识到后面的交易将是一种什么状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使交易风险不会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目前,存在的一些反对熔断机制的观点认为熔断机制只能对市场走势加以抑制,并不能阻止其运动方向。因此在有关信息不明的情况下,市场焦虑情绪可能不减反增,加剧市场的波动。股指期货的波动性较大,因此,在沪深300指数期货市场上实行熔断及涨跌幅限制是必不可少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10%,并采用熔断机制。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当市场价格触及6%,并持续一分钟,熔断机制启动。在随后的十分钟内,卖买申报价格只能在6%之内,并继续成交。超过6%的申报会被拒绝。十分钟后,价格限制放大到10%。设置熔断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作出过度反应,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同时在设立价格限制制度时,也应考虑到股指期货的样本调整问题。由于沪深300指数的样本调整会使整个指数价格波动性发生改变,因此在制定价格限制制度上不应该一成不变使用固定的限制幅度,而应该随着指数样本的调整及价格波动性的变化来适当调整限制幅度,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流动性并防止恶性风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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