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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能否改变律师的花瓶地位?

 功夫宝贝 2012-03-13

刑诉法修改能否改变律师的花瓶地位?

(2012-03-09 13:13:26)

刑诉法修改能否改变律师的花瓶地位?

 

中国刑辩律师的地位一直是很尴尬的:在社会形象上,扮演的是替坏人说话的角色;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其权利处处受到限制,甚至动辄得咎。所以,律师业内也自嘲刑辩律师是花瓶,并且是个不好看的花瓶。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涉及律师的辩护权问题,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律师界也希望藉此能改变自身的花瓶形象。

从公布的修改草案来看,涉及律师权利的修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律师可以完整的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现行刑诉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但是其定位是法律服务者,其权利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与侦查机关并没有对接的程序,也无法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修改草案对此做了较大的改变,在此阶段将律师的法律地位确定为辩护人。与这种辩护人的身份相适应,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可以提出犯罪嫌疑最轻或者无罪的意见。并且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将律师意见附卷移送。这就实质性的改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虚化的问题。

二、对于律师的会见权、知情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对于会见权,现行刑诉法对于会见的具体手续没有规定,实践中在侦查阶段需要侦查机关出具同意会见的书面决定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从检察院取得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在审判阶段则需要从法院取得监察院的起诉书。这样,尽管没有法律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批准,但是事实如果没有各阶段办案机关的允许,律师根本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实践中,办案机关以此刁难、拖延律师会见的现象屡见不鲜。修改草案具体规定了律师会见的具体手续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就摆脱了办案机关对于律师会见的实际控制权,有利于律师随时根据案情进展的需要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对于律师对于案件有知悉的权利,否则就无法正常履行辩护义务。现行刑诉法在侦查阶段缺乏对于律师知情权的规定,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权派员陪同律师会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案情的做法,往往会受到陪同人员的限制。修改草案对此增加了律师侦查阶段知情权的规定,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律师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阅卷的权利。修改草案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不再限制律师在这个阶段接触全部案卷。

三、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这可以部分的限制办案机关对于律师滥用伪证罪的风险。

上述修改草案,对于律师的辩护权可以说有了很大的加强。这是法律的一个进步。但是笔者认为,这仍然无法根本扭转刑辩律师的花瓶地位。刑事辩护的核心问题是针对证据问题的,因此,律师最有力的辩护武器就是获取案件证据的能力。要保障律师的获取证据的能力,从正面来说,就是要落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一点修改草案并未涉及。从反面来说,就是要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受干扰。这方面就涉及的律师伪证罪问题。这次修改草案针对律师伪证罪,做了程序上的限制,但是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通过修改刑法,取消律师伪证罪来实现。

最后,概括一下笔者的意见:一是刑诉修改草案对于改变刑辩律师的花瓶地位是一个进步;二是这个进步不可以估计太高,还不足以全面改变刑辩律师的执业法律环境不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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