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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改变的土地违法案件咨询

 神州国土 2012-03-15

       
   网名: 刘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 **************  邮箱地址: smdt* @*****
 电话: 136 ******  通讯地址: 福建省 ************  

    咨询:你好! 2010年8月,我局对一非法占地建设厂房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我局于2011年1月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5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该项目用地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请问这种情况要拆除非法占地的厂房吗?法院的同志认为,要国土局按符合规划重新立案作出处罚。现不知道怎么办?恳请解答。

    回复:你好!咨询的内容主要涉及违法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该违法行为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院认为应按符合规划重新立案作出处罚的问题。 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罚时间正处于新老规划审批的交替时间。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查看)的规定,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街接。建议该案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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