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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及于地下?

 神州国土 2012-03-16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及于地下?
  □ 谢斌               

  某村村民张某与林某的房屋相邻,张某为了建设新住宅,将地基延伸至林某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下,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法庭上,林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侵害。张某则认为,自己建房地基是在地下,不是林某的管理范围,自己的行为没有对林某造成损害。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宅基地的地下呢?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应包括地下。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符合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的特征,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宅基地上可以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那么无论是建筑房屋的地基还是种植树木根系所占的空间,实际上都属于宅基地的地下范围。因此,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及于地下,那么上述财产将得不到保障。

  从不动产相邻关系看,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方便。不动产相邻方,在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处理排水、引水、通行、采光、通风等行为时,应当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如果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及于地下,那么当对方建设或者其他工程延伸至宅基地的地下范围时,受损方将没有依据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林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应当延伸至地下,而张某确实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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