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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卓越睿鑫 2012-03-17
    提问:施行日期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人:游客 提问时间:2007-8-5 16:05:00

     《条例》对施行日期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回答人:周璐璐


       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律、法规的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它是法律、法规正式生效的唯一标志。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一般应当在法律、法规的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之后。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和法律、法规的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是不同的概念,要避免在认识上出现混乱。在我国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确定表示法,即施行日期是以“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或试行)”或“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试行)”的方式规定。另一种是不确定表示法,即施行日期是不确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条例》采用的是确定表示法。《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即为《条例》的施行日期。
 
       为了严肃政纪,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清正廉洁、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l3号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及其量纪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了监察机关查处以上违纪行为的措施、程序等。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于1989年9月8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对贪污、贿赂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的处分作了规定,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违纪行为,又根据形势变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修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因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废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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