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天使与魔鬼:撩开“面子”的面纱

 yojibear 2012-03-21

作者: 时间:2011-06-09

天使与魔鬼:撩开调解中“面子”的面纱
——论面子对调解的影响
作者: 郭正怀 王小强    

    一、面子:无法回避的话题

    案例一 :李某和王某1996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有一子一女,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李某做生意赔了钱开始,两人便经常吵架。2009年6月,双方又一次争吵后,王某回娘家居住,王某走后李某很想接王某回来,但碍于面子一直没去叫过王某回家。王某在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气消后,心里很想回家,但李某没有来叫她,感觉就算回去了也没有面子,便僵持下来,就这样过了一年时间。今年5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以此来吓唬李某跟自己道歉,谁知李某接到法院的传票后也不甘示弱,死要面子的他立刻表示同意离婚。

    案例二:原、被告同住甲村,原告房屋边有颗树系被告所有,树很大,枝叶长到原告房屋上方,对房屋构成三大妨害:一是风吹刮落房瓦,二是落叶堆积导致排水受阻,最终导致房屋漏雨,三是夏天树会长虫并顺树枝爬进房屋,造成阳台不能打开。原告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砍树,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砍掉该树。法官调查时,被告并未对事实进行抗辩,而是说原告盖房时,被告曾与其商量,要原告盖得房屋与被告的在同一平行线上 ,原告当初不给面子还对我进行辱骂,我现在也不给他面子,何况原告的房子后于树而存在,现在要砍树必须把道理说清楚,否则,誓死与树共存亡。

    案例三 :村民刘某骑摩托车将赵某撞伤,造成脊椎骨粉碎性骨折,瘫痪在床。刘某承担赵某在县医院治疗的治疗及相关费用3000余元,后赵某转往市某医院,刘某即表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并对撞人一事予以否认。赵某自行支付了治疗费用28000余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并从中得知一个潜在的信息:刘某的姨父方某是村里红白事的“总理”,有威望、也富足;另一方赵某,其姑父王某是地区市委党校的副校长,在赵家很有发言权,另外王某与村里老书记也很熟。找到了本案调解的关键性人物,双方家族的权威,居中协调。王某表示支持调解意见,刘家认同王某的意见,最终同意了调解协议,双方达成最终协议由刘某给付赵某相关费用28000元。

    案例一中李某为了面子不愿去接王某,王某为了面子,想用诉讼方式让李某道歉,李某为了面子同意离婚。案例二中原告因被告家的树对其构成妨害而向法院起诉,被告对原告所称事实不予抗辩,而是将原告先前因盖房子的事没有给被告面子作为抗辩事由,并誓将这一理由抗辩到底。案例三中,法官在调解中不是查清事情、辩法析理进行调解,而是找到双方的权威代言人,利用面子,促成了调解的成功。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诉讼调解中,面子无处不在,像一个幽灵,始终萦绕在诉讼调解过程,整个司法过程。随着诉讼调解的复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指针,而诉讼调解实践中,“以判压调”、“久拖不调”、“和稀泥”等现象依然存在,在双重挤压下,要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的成效,竭力防止调解案件进入上访等复杂背景下,对于这一始终萦绕在诉讼调解中的因素予以理性思考,是一种现实的必要。对于面子,笔者想知道:面子是什么,是天使还是魔鬼?面子对诉讼调解有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如何对待它?

    二、面子与法律:话题逐步展开

    (一)面子概述

    1、面子的含义。“面子”是中国特有的文化心理现象。早在19世纪末,传教士明恩溥就开始思考这一问题,鲁迅、林语堂等对面子做过研究,尽管如此,对面子的系统思考主要是胡先缙,她具体而仔细地区分了脸和面子,并考察了它们的起源;陈之昭和黄光国等则从个人行为和心理层次着手进行探讨……

    在社会学看来,面子是在人际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作出的自我评价,希望自己在别人心目中所应有的心理地位,它与身份、地位、角色相联系。面子代表所获得的声望、拥有的社会地位,包括个人的成就和品质,是一个人经社会认可的“自我”和影响力的代称。 但这只是从个体角度得出的涵义,面子经过几千年文化的沉淀,主体上已从个体向群体发展,如村有村的面子,社团有社团的面子等。司法实践中,相关主体都有各自的面子,如原告、被告、法官等面子。相关机关也形成各自的面子,如法院、检察院、政府等机关都有各自的面子,但任何机关、团体、组织的面子都是由组成成员,即个体的面子的总和。

    2、面子的特点。面子附着在每个人的行为中,弥散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润物细无声”般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有学者认为,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面子具有“交换性和可逆性特点” 。笔者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将面子特征归纳如下:

    面子具有普遍性。面子无处不在,人人都爱面子,经常将面子挂在嘴边,如“你这样做是不是不给我面子”,“这事就算了,给我个面子”等。人们都清楚周围谁最有面子,自己的面子受侵害时会义无反顾去抗争。面子在中国社会具有普遍性,而且非常重要,正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所说的“行动中的法”。

    面子具有持续性。每个个体都处于一个或几个组织中,生活在一起的人们都会互相尊重、都很和气,做什么事情都会照顾对方的面子,不会把事情做绝。这一点在乡村和流动性较弱的组织中更是如此,面子产生的影响是持久的。如笔者隔壁的村庄先前有个老人,儿女不孝顺,都不愿管,后来冬天在家冻死了。儿女的这个污点,到现在人们还在议论:“某某人的爷爷、公公是如何死的”,弄得后辈没有面子,几代人都没有甩掉。

    面子具有差异性。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面子,在调解中请有面子的人居中协调就是因为面子具有差异性,案例三就是如此。面子的差异性会引导人们去挣面子,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撕破面子。

    面子具有流通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碍于面子不会有什么行动,但每一次违反面子平衡规则所产生的细小的“气”都会在面子的掩盖下进入大家的“账本”中,一点一点地积累着。 当积累到忍无可忍的时候,认为保全面子没有必要时就会“取出来使用”。类似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我国有许多活生生的案例。面子相当于一种货币,如中国的对口接待,工商局长到劳动局联系工作,劳动局长亲自接待,就是给面子,否则就是不给面子,而下次劳动局长到工商局做什么事也会这样将面子还回去。

    面子具有时代性。面子产生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得到充分发展。但面子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着。比如以前依据长幼之序,在一个村里,年长者就是权威,自然会受到尊重,“逢着年长的人都得恭敬、服从于这种权力”, 但现在“长幼之序”不再能够产生权力,年老的人不再“握有强制年幼的人的教化权力” 。随着现代化的推进,面子并没有走向消亡,而是改变面子了的评价标准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如科学家袁隆平开豪车受到人们尊重体现了人民对知识的尊重,被认为最有面子,“富二代”飙车现象是以炫富为面子,但受到人们的谴责。

    3、面子机制。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在社会领域指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 面子在实际生活中运行形成面子机制,也可以理解为人际关系良性互动 。根据面子关系理论,人们之间存在“公平法则”、“均等法则”和“需求法则” 三种社会交易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法则。将人们复杂的社会行为简化为双人互动的形式,并用请托者与资源者指代双方,并认为请托者与资源者之间有三种类型,即情感型、工具型和混合型关系。 情感型关系是长期而稳定的关系,适用的是“需求法则”,即有求必应,适用范围在家庭和密友之间;工具型关系是获得资源的工具,具有短暂、不稳定的特征,适用的是“公平法则”,类似于契约规则,适用于普通关系;混合型关系是指交往双方有一定的情感基础,但又不是很亲密,适用的是人情法则,适用范围主要是亲戚、邻居、师生、同学、同事等关系。按情感因素由强到弱排列,分别为情感型、混合型和工具型,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很多面子关系并不是那么明确,通常介乎两者之间,特别是混合型关系,弹性更大。因此,对应的资源分配法则也是具有弹性的,这些法则的运行构成了面子机制的具体内容。

    (二)面子与法律的关系

    面子在生活中,已成为中国人共同遵守的规则,成为行为的方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这一点上,面子与法律具有共同性。但它们的差异更为明显。笔者认为,面子与法律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一是调整的对象不同。法律调整对象是利益关系,面子调整对象是人情关系。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谁享有权利、谁应该履行义务,在法律规范中规定得很清楚,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范中是平衡的,一旦这种平衡遭到破坏,受损害方会依据救济规则寻求保护。面子调整的是人情关系,面子是以“给予”和“亏欠”为中心形成一种类似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但玄妙之处在于“权利”和“义务”观念不能太强,也不能太弱或者完全没有,而是应当在村庄生活中把握一个准确的度。 面子关系一旦失衡就会采取撕破面子的方式:一是切断联系,孤立不遵守面子规则的人;二是用身体暴力解决;三是借助语言暴力来解决,俗称“耍泼”; 四是上访、诉讼等 。

    二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具有普适性,法律规范是预先制定的,按照假定、行为模式、后果的模式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面前,人的特性往往是被忽略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才会引起法律的兴趣。法律普遍适用于不同的人,不会因人而异,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子却是区别对待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面子,所以在调解中通常会去找双方都认为有面子的人来居中协调,以促使调解顺利进行,并终结纠纷。

    三是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法律具有精确性和操作性程度高的特点。立法者预先精确地做出假定,规定行为模式,制定行为后果,就像一项通过精确计算的工程活动,类似于技术性规范,一般可以进行格式化适用。面子是模糊不清的,是自发产生无法进行量化的,往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人们经常说,“真不知道在哪里得罪了人家”。

    四是两者存继时间不同。法律在适用时往往将目光集中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上,将其他一切与规范无关因素予以剔除,如合同法上的相对性原则。案件处理后,法律规范自然退出,故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时是即时的,存继时间短。相反,面子具有持续性,人生活在一个集体中,就在其中设立了一个“面子账户” ,随时都在存取面子,具体事情的处理都会通过这个“账户”纳入其中,如案例二中的被告就取出“面子账户”的面子对原告进行抗辩,这对崇尚“规则之治”的现代法律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

    三、面子与调解:话题的核心——天使还是魔鬼

    (一)调解中的面子关系结构

    诉讼调解中原告、被告和法官组成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结构,三方形成三个中心的面子关系结构。将原、被告都看成当事人,则构成两个中心面子关系结构。

    1、以当事人为中心。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有当事人双方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面子关系。

    当事人双方的面子关系是最基本的,是整个诉讼调解中面子结构的基础。根据面子机制,从诉讼调解角度来看,情感型关系不易发生纠纷,即使发生也主要是内部解决;工具型关系比较容易发生纠纷,这种纠纷的处理更多的是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调解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调解主要是双方当事人权衡各自利益的结果,与面子联系较少;混合型关系范围很大,因双方情感成分变化较大,调解适用空间也最大,是诉讼调解研究的重要阵地。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面子关系是最重要的面子关系。诉讼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没有任何关系,或者只是一般的认识关系(是情感型关系或者是其他两种关系则应适用回避)。进入诉讼后,就形成诉讼关系,与面子关系划清了界限。但中国是一个面子社会,当事人很有可能与法官的面子关系有交叉的地方。这种交叉面子关系在诉讼调解中有时会起着截然相反的作用。当事人与法院的面子关系较为松散,与民意表达等相关。

    2、以法官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的面子关系中包括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见上),法官与领导之间,法官与法院之间,法官与亲朋好友之间等面子关系。

    法官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因为有权力的介入,面子机制发生作用更为明显,如在审判庭中庭长的面子最大,院里院长的面子最大等。正因为如此,国家已颁布法律法规对这种面子关系加以约束,应该来说,效果是很明显的,但还有少数法官为了面子而违法违纪,所以不能轻易忽视这一面子关系。法官与亲朋好友的面子关系也很重要,面子机制容易发生作用,而且较为隐蔽。

    (二)面子对调解的影响

    1、面子对调解的积极影响。在调解中关注面子关系,运用面子机制会取得超预期效果。

    关系得到修复,当事人保全了面子。产生纠纷前的双方当事人都属于情感型、工具型和混合型关系的一种,在面子机制发挥实际作用的社区,失去面子就意味着“丢脸”。“丢脸”在面子社会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人一旦没有面子,那他就会被社区的其他人孤立起来,就会寸步难行,某种程度上,挽回面子比挽回金钱损失重要得多。诉讼前,双方当事人都处于一个面子的交往过程之中,在两个“面子账户”中进行了多笔“面子货币”交易,而且,这些交易都留下可供追寻的痕迹。一个细心、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法官正是追寻这些交易痕迹,分析每一笔“面子货币”交易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面子规则,并将其置于现有的法律规范之下进行情与法的拷问,然后对其进行做工作。这种关注面子的生成、发展、破坏过程,关注面子机制如何发挥作用的调解方式,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那些单纯将法律规则适用于调解的法官,通常会发牢骚:“我喉咙都哑了,就是不听,气死我了”,“这人怎么这么犟,就为几块钱,值吗?”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面子机制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办案质量提高,司法权威得到维护。法官将诉讼调解过程当作一个双方面子的修复过程,使得双方在最大程度得到满意的结果。面子规则中,你给了别人面子,别人自然会给你面子,调解让当事人有面子,当事人自然会给法官面子。马锡五在调解中会照顾当事人的面子,当事人很愿给马锡五面子,面子机制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具有重要地位。当代著名法官宋鱼水、陈燕萍都是善于将面子机制运用到诉讼调解当中,因此才有“胜败皆服”。在调解中充分考虑面子与法律两个不同的维度,才能提高办案质量,才能树立法院的权威,维护司法的尊严。

    纠纷得到解决,社会和谐正在推进。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纠纷得到和谐解决的社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因为调解是一种和谐解决纠纷的方式。但调解案件的产生与面子相关,调解中不关注面子机制的作用,而只用现代法律规则去调解会受到挫折,在调解率的压力下只能进行“以判压调”、“和稀泥”,只能案结事不了,上访的人会越来越多。

    2、面子对调解的消极影响。一直以来,面子被当作法治的对立面看待的,面子对法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笔者从调解角度分析,面子存在以下消极影响。

    面子导致平等的消解 。调解中,当事人都有不同的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而面子就是身份、社会地位、道德品质等因素综合的结果。调解中充分考虑面子因素,实际上就会让“法律面子人人平等原则”受到挤兑,导致平等的消解。

    面子导致事实被遮蔽 。按照法律规范,事实依据证据规则是可以查清的,一旦面子因素的介入,问题就会变得非常复杂。在案件中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沿着现有的规范有序地展开,而是换算为双方面子的权衡。调解中如果单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那么面子事实必定被遮蔽,而事实不清导致的调解是“和稀泥”,而面子信息又是调解中非常重要的信息。

    面子导致正当权利的缺损 。调解中,办案人员一般会了解双方的面子结构,找到双方的权威代言人加以调停,顺利推进诉讼调解,但因为各自的权威面子又高低,他们协调中一般会依据他们的面子的大小来对事情进行处理。因为调解方案不是从法律出发,不能完全代表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很可能受到损失。

    面子导致法律信任的缺失 。面子是一种潜规则,以人们不易觉察的方式侵蚀着法律。正是这种潜规则在实际生活中的有效性,人们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不放心,出现诉讼就会存在两边都托人现象。调解中,双方通常会打听法官个人信息,特别是与对方面子网关系的信息和与自己面子网的关系信息。通过各种关系联系上承办法官,试图在调解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是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这样,面子小的一方就会感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会受到法官的压迫,进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将司法权威置于被拷问的地位。

    面子导致调解成效降低。因为面子在调解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调解如果没有考虑到面子的重要性,没有调查当事人双方的面子关系事实,往往会使调解很难进行,在调解率等考评的压力下强行调解会使调解协议很难做到自愿履行,甚至会导致再审或是上访,使案结事不了,如许多地方法院调解进入执行的案件均超过30% 。

    (三)面子——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面子对于诉讼调解到底是天使还是魔鬼,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现代法治理念下,面子代表传统文化,是人治社会的产物,被看作是法治的截然对立面,甚至有人认为重视面子就等于崇尚人治,是违背依法治国治国理念,阻碍中国法治进程的绊脚石,面子就是魔鬼。然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是我们处于一个立法时代,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运动过程,参照标准是欧美法治模式,较少考虑中国的本土特色。应该说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如法律意识的“假提高”、涉诉信访居高不下、执行难等问题。在法治思想影响下,人们在受到损害时努力寻找司法的救助,希望法律能够“给一个说法”,但法律带来的是“秋菊的困惑” 和“村长的困惑” 。另一方面,一些优秀的法官,运用本土化知识,照顾到当事人的面子,使法律规则与地方知识融合在一起,取得了超预期效果,如陈燕萍工作方法等。从这一点来说,面子就是天使,因为它能够使纠纷得到终结,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恢复到原有的和谐状态。

    立法时代逐渐逝去,取而代之的是执法时代的到来,制定的法律能不能顺利地适用到社会生活当中,还得从地方知识中挖掘出宝藏。对于面子,它是中国社会文化现象,是一种现实存在,并不因为我们的喜好就会决定它的存在与消灭,从这一点来说,它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对于面子,理智的做法是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四、引导与规制:让面子为诉讼调解服务

    面子存在我们生活当中,面子机制在过去、现在甚至包括未来,都起着实际的作用,不管你是否喜欢它,也不管它是天使还是魔鬼,但是,对于调解,有着古老传统、又具有时代生命力的制度,要完全脱离面子,或者想竭力置之不理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态度。在当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背景下,要努力提高诉讼调解成效,深入研究面子与调解的关系,一分为二地看待面子对调解的影响,显得至关重要。在调解中,两个中心的面子关系中,当事人为中心的面子关系对调解有重要帮助,因为它能让法官追寻面子机制的运行过程,使法官用来促进提高调解率和调解成效。而以法官为中心的面子关系关乎着公正司法与司法廉洁的问题,对调解会起负面作用,所以必须区分两种面子关系并区别对待之,即重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面子关系和遏制以法官为中心的面子关系。

    (一)重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面子关系

    1、放下思想包袱。面子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许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面子通常被认为是腐败的温床,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面对面子有着不知、不敢、不屑、不愿等复杂心态和思想包袱。不知是因为面子是地方性知识,虽置身其中,但因面子结构不同,机理不同,再者面子属于潜在知识,书本上找不到答案,故容易忽视;不敢是因为面子附着的负面东西太多,不敢牵扯进去;不屑、不愿是因没有充分认识面子对于调解的重要性。因此,要利用好面子为调解服务,就要放下思想包袱,做到知其含义、特点和运行机制,敢于、乐于、巧于运用面子机制为调解服务。

    2、调整工作思路。要从原来单纯辩法析理进行调解转变到面子和法律同样重视的方向上来。中国正处于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是长期的,即使城镇化的推进是快速的,文化转型也比想象的要慢得多,这就注定面子机制将长期发生作用,而且,面子本身随着法治现代化的推进也在变化。所以,重视面子的工作思路在中国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

    3、掌握工作方法。面子机制作用的方式与法律是不同的,面子机制是整体的、牵连的,所以调解中往往一件事会牵扯出众多事情,这就要对案件中的面子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研究,全面了解面子机制的运行过程,全面追踪双方“面子账户”的损益记录,再将法理运用其中,必将达到超预期效果。另外,要巧让中间人做面子。调解中,经常会邀请双方认为德高望重的人居中调解,这些人因为品德高尚,一般对面子机制有很深的了解和体会,在调解过程中与法官的交流中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而调解的成功又反过来使其觉得面子和法律的同等重要性,他们就会自觉地在生活中做面子,加深自己品格修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对于他们,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培育其参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4、提高调解成效。调解率是当前衡量法院和办案法官审判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调解率往往掩盖了调解成效。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以判压调”、“和稀泥”的现象难以遏制,最后结果则是调解难以自动履行、调解案件上访频繁,调解成效越来越低。重视面子在调解中的作用,可使双方面子在最大限度内得到修复,所以,为了不再撕破面子,通常会自行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更不会走上上访之路,调解成效会得到提高。

    (二)遏制以法官为中心的面子关系

    1、斩断面子利益链条。面子具有资源交换的功能,在诉讼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到处托人、找关系,甚至请客送礼,就是想利用面子的交换功能为自己取得超额利益或者是防止自己的合法利益受侵害。这也就足以说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现象,案件一立案,承办法官就会接到电话,收到各种条子,要求作出偏向关系方当事人的处理。根据面子规则,托人办事,请托者通常会向受托者送礼,否则就是违反面子规则。所以,要纯化诉讼调解,就必须斩断面子的这种利益链条。必须对公务员收受红包礼金等行为加以遏制,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2、规范上下级之间关系。法官是法院的一个成员,在法院内部与领导之间、同事之间会形成面子关系。在一个庭室里。在院里,院长的面子最大,副院长居次,庭长的面子最大,副庭长其次,这是纵向的面子关系;审判员与其他庭室领导之间,各庭室审判员之间构成横向的面子关系。这些面子关系因为打招呼而使面子机制发生作用,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认识到这一点,最近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遏制法院内部面子机制作用的运行。

    3、加强对法官的约束。规范法官行为。法官走出法院就会融入到他的社会圈子中,在那里形成面子关系,而其中与律师的交往也会纳入其中,特别是自己的近亲属从事律师行业的更是如此,面子机制运行空间更为广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规定“五个严禁”等,最近又出台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就是意图规范法官行为,遏制面子机制发生作用。

    4、加大法官交流力度。法官脱下法袍就是一个普通人,他也会走向社会,走进自己的面子关系,当法官在一个地方长久工作,就会形成较为稳固的面子关系,即使再正直的法官也不可避免有人找上门。加强法官交流制度会最大限度防止法官面子的负面作用。

    5、进一步推进调解独立。诉讼调解是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调解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义。要严厉杜绝各级机关借审判监督之名使面子机制在法官身上发生作用,从而影响调解的成效,所以应进一步推进调解独立。

    结  语

    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和谐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治、高效率低成本三大优点 ,但同时该制度在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不但没有改善,而且有越演越烈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适时、明智的选择,但如何充分发挥调解方式的作用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提出面子进路,不敢企图解决调解中所有的问题,但作为一种新思路,希望能起到一点启示作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