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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胡某到某综合医院肛肠科检查,肛肠科主任医生马某为其实施了肛门狭窄术治疗。术后,胡某向马某反映排便失禁。经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肛门功能完全失禁。之后,胡某到综合医院找马某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马某以医院肛肠科的名义与胡某达成协议,由马某支付胡某1.2万元治疗费。2010年5月至11月,胡某因该病多次到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费用远远超出马某的赔偿款,胡某遂向综合医院索要后续治疗费。双方协商不成,胡某便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综合医院赔偿再次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10万元。诉讼中,经受诉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法庭上,医院方认为,胡某在医院手术后因出现排便失禁症状,双方发生医疗争议,经与主治医生马某协商,由马某以医院名义支付赔偿款,并达成赔偿协议。在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后,胡某再次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但胡某认为,马某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的时候,自己并不知道该病需要后续治疗,协议的达成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马某作为一名具有丰富医学经验的医务人员,在与胡某订立协议时,利用自身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赔偿协议达成后,医院仅支付胡某1.2万元,且只是治疗费。对于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失等均无提及,明显与胡的实际损失悬殊巨大,违反了民事合同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从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角度看,医院与胡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显失公平的。 现实生活中,发生医疗事故后,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往往很快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和医学知识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有时一次性赔偿了断后,当事人又需继续治疗或发现病情恶化,继续治疗的费用远远超出协议赔偿数额。在此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完全可以依法继续要求责任方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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