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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冠希2012 2012-03-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2011-07-15 14:54:26|  分类: 业务学习 |  标签: |字号 订阅

一、标题: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终结报告 

二、当事人及案由:此处所指当事人是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当事人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等。案由是指案件的发现和立案的经过。 

三、调查经过及证据:叙述案件的调查经过和取得的主要证据 

四、违法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得案情,采用不同的方式,但要求叙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时,必须说明该违法事实分别有那些证据证明 

五、定性分析:要求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案件分析定性,要引用法律全文 

六、处罚依据及意见:要求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要陈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理由。 

七、结尾:注明承办机构,由案件承办人签名,写明撰写时间 

要求:一、报告各层次的内容要有较强的关联性,叙述的案件内容综合全面,纵的方面要从案件的来源一直写到调查工作结束为止,横的方面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建议都要详加叙述。二、要因案各异,形成不同的文书风格,不能千篇一律,该详则详,该略则略,不能死板硬套,对案件复杂的案件要详细进行说理,案件相对简单,就不必长篇大论。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 当事人及案由 

当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 调查经过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 

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 

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7、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9、整改后包装一份 

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2、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3、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4、XXX单位的营业执照 

1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 

16、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三、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参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五),共销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参见证据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该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为:软化血管(参见证据六) 

当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产并销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装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参见证据五、证据六) 

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四、定性分析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的功效做说明,属《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宣传方法。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对产品功效的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保健食品具有这些功效(参见证据十五),而事实是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XXX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参见证据八、九),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 

案件承办人:XXX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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