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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文海睿得 2012-03-28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是高福利、高税收国家,个人所得税率也是相对较高的。

并非仅有加拿大公民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加拿大税法规定,任何一个1年内在加拿大境内住满183天的成年人,都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加拿大所得税按年结算,每年11日至1231为一个税务年度,第二年430日前必须完成报税。报税表格由纳税人自己或委托财务顾问等填写,并随附各项报税资料,如工资收入单据(T4)、养老金收入单据(T4A-OAS)、退休金收入单据(T4A-P)、就业保险金收入单据(T4E)、利息和股息收入单据(T5)、国库券收入单据(T5008)、信托收入单据(T3)等。

所得税申报以个人为单位,即使夫妇、子女也需分头报税,加拿大所得税采取累进制,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所得税分联邦和省两级征收,联邦所得税的税率是全国一律的,最新的税率如下:

年收入低于37885元(加元,以下同)者,税率为15%

年收入高于37885元,低于75769元者,税率为22%

年收入高于75769元,低于123184元者,税率为26%

年收入高于123184元者,税率为29%

除联邦所得税外,各省还征收省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联邦税率基础上叠加一个固定的省税率,如阿尔伯特省规定省所得税率10%,即各档所得税均须在联邦税率基础上加征10%省税,大多数省都采用这种方法;另一种则是单独制定一套省税率,如爱德华王子岛省,规定年收入低于31984元、高于31984元低于63969元、高于63969元低于127938元者,其省所得税率分别为9.8%13.8%16.7%。采用单独分档税率的,划分的累进档数各不相同,最多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有5档,最少的几个省仅3档。各省税率也高低不同,除采用固定税率的阿尔伯特省外,位于高纬度的努纳武特专区税率最低,最高档税率仅11.5%(年收入123184元以上),而税率最高的萨斯喀彻温省,最高税率高达15%(年收入111814元以上)。

按照规定,加拿大每个人均有8000多元的基本免税额,且家庭成员间可互相转让,如此则家庭人口越多、负担越重,所缴纳的所得税也越少;上学的学费、慈善捐款的各项开支、听音乐会等文化艺术活动开支等,都可以用来抵税,在一些省,上学还能获得省所得税的一定折扣;全职就业可获得500元免税额,双职工家庭孩子的入托费也可以抵税。在一些省份,如果搭乘公交车,月票可以抵税,孩子参加体育锻炼的费用,父母同样可拿来抵税。

近年来联邦所得税的趋势是缓慢下降,如2007年最低税率为15.25%,上限为36378元,最高税率的起征下限为118285元;2002年最低税率为16%,上限为31677元,最高税率的起征下限为103000元。

此外,为鼓励储蓄,加拿大联邦将于200911允许每个年满16岁的税务居民开设一个免税帐户,上限为5000元,在该帐户内储蓄资金所获得的利息等收益均无需纳税。

加拿大所得税征收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免征起点,人人都需要报税纳税,但给予每个纳税人以完全一样的基本免税额,这样收入较低的家庭等于自动免税,收入越高,实际扣缴的税自然也就越多。所谓“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减免所得税”,其确切的含义,是因为这类家庭有更多低薪、无薪人口,他们的基本免税额相加令大部分所得税实际上被免除,而倘若有收入的家庭成员收入也并不高,且因此享受最低税率,以家庭全员计,他们的实际税负也就变得较轻、较合理了。

 

纵观世界各国的个调税征收方法,大多以按个人征收为原则,并在实际征收中通过细则规定,实际照顾到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需要。“按个人”还是“按家庭”本身,并不是所得税征收方法合理与否的关键,关键在于,所得税征收方法是否体现了“抽肥补瘦”、“照顾需要照顾者”的基本原则,即让高收入者缴纳高税,而让家庭收入低、负担重的家庭获得实际利益,换言之,如果一个家庭,人口多,老弱病患等需要照顾者多,家庭收入少,个调税征收方法改变后,其全家合并个调税负担变得更低,而另一个人口少、适龄劳力多,且家庭收入高的家庭正好相反,则税改就是成功的、正确的、合理的,反之则是不成功、不正确、不合理的。

当然,“征收合理”仅仅是个调税体制合理的一个侧面,良好的税制不仅应做到“合理征收”,也应做到“依法监督”、“透明管理”、“合理使用”,在这些领域,中国需要做的恐怕同样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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