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流程 出纳的工作: 一、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领取。 二、负责支票、汇票、发票、收据管理。 三、做银行帐和现金帐,并负责保管财务章。 四、负责报销差旅费的工作。 1、员工出差分借支和不可借支,若需要借支就必须填写借支单,然后交总经理审批签名,交由财务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发款。 2、员工出差回来后,据实填写支付证明单,并在单后面贴上收据或发票,先交由证明人签名,然后给总经理签名,进行实报实销,再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给予报销。 五、员工工资的发放。 出纳工作细则: 工作事项及审验等程序 失误防范及纠正程序 现金收付 1、现金收付的,要当面点清金额,并注意票面的真伪。 若收到假币予以没收,由责任人负责。 2、现金一经付清,应在原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多付或少付金额,由责任人负责。 3、把每日收到的现金送到银行。 不得“坐支”。 4、每日做好日常的现金盘存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做好现金结报单,防止现金盈亏。下班后现金与等价物交还总经理处。 5、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的支付业务,支付用转账或汇兑手续。 特殊情况需审批。 6、员工外出借款无论金额多少,都须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用借支单借款。 若无批准借款,引起纠纷,由责任人自负。 银行账处理 1、登记银行日记账时先分清账户,避免张冠李戴。开汇兑手续。 2、每日结出各账户存款余额,以便总经理及财务会计了解公司资金运作情况,以调度资金。 每日下班之前填制结报单。 3、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不得随意乱放。 4、公司账务章平时由出纳保管。 每日下班后账务章交总经理处。 报销审核 1、在支付证明单上经办人是否签字,证明人是否签字。 若无,应补。 2、附在支付证明单后的原始票据是否有涂改。 若有,问明原因或不予报销。 3、正规发票是否与收据混贴。 若有,应分开贴。 4、支付证明单上填写的项目是否超过3项。 若超过,应重填。 5、大、小金额是否相符。 若不相符,应更正重填。 6、报销内容是否属合理的报销。 若不属,应拒绝报销,有特殊原因,应经审批。 7、支付证明单上是否有总经理签字。 出纳员三字经 出纳员,很关键;静头脑,清杂念。 业务忙,莫慌乱;情绪好,态度谦。 取现金,当面点;高警惕,出安全。 收现金,点两遍;辨真假,免赔款。 支现金,先审单;内容全,要会签。 收单据,要规范;不合规,担风险。 账外账,甭保管;违法纪,又罚款。 长短款,不用乱;平下心,细查点。 借贷方,要分清;清单据,查现款。 月凭证,要规整;张数明,金额清。 库现金,勤查点;不压库,不挪欠。 现金账,要记全;账款符,心坦然。
如何做出纳工作之三 ——日常事务处理 对于发现的现金差错怎样处理
怎样进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核对
调节后,如果双方余额相等,一般可以认为双方记帐没有差错。调节后双方余额仍然不相等时,原因还是两个,要么是末达帐项未全部查出,要么是一方或双方账簿记录还有差错。无论是什么原因,都要进一步查清楚并加以更正,一定要到调节表中双方余额相等为止。
如何做出纳工作》之一 支票结算
什么是支票结算?支票结算有什么特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它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它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帐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帐,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支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1)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济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帐支票还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必须连续。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为五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有效期为十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5)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之一证明。 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7)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签发空头支票要受到银行的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金。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8)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日期的支票。因为签发远期支票容易造成空头支票,所以银行禁止签发远期支票。 (9)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但可以请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怎样签发与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l)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帐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5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做到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索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入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怎样签发与办理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的签发及办理与现金支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帐支票的收帐手续不同,收款单位在收到转帐支票时,除审核有关项目外,需填制进帐单(表 ),连同转帐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并根据银行退回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进帐单第一联(回单)编制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日常业务中,有时付款单位签发支票后,同时代收款单位填制银行进帐单,将支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银行后,将银行盖章的进帐单第一联送交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可据以编制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 表 银行进账单 ![]() 单位内部怎样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帐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3-。 表3-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
(6)建立、健全支票报帐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帐,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帐,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帐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帐手续进行诈骗。 (9)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怎样处理收到的转帐支票?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座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帐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在进帐单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回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例:2月5日大圣公司收到西门公司交来的11700元转帐支票后,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一并送开户银行,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转帐支票由收款人提交银行的结算程序如图3- 所示。 ![]() 付款单位签发支票直接送开户银行办理款项划拨的,财务部门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在进帐单上,本单位为付款人,对方单位为收款人。填制完后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本单位并户银行。银行接到转帐支票和进帐单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支票和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将进帐单第一联作为收帐通知送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进帐单第一联后,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 支票结算方式下如何处理银行退票? 按照规定,银行对于签发人或收款人提交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付款单位存款数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空头支票)或者支票填写不合规定等情况,银行将技规定予以退票。所谓退票就是指银行认为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进入收款人帐户而将支票退回。银行将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支票和进帐单一起退给签发人或收款人。“退票理由书”的基本格式参见表3-。 收款人收到银行退回的支票后,应立即与付款人进行联系,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2月5日大圣公司收到西门公司交来的11700元转帐支票后,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填制进帐单,连同支票一并送开户银行,根据开户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2月8日,大圣公司收到银行的退票,理由是西门公司存款不足。对此,大圣公司在立即与西门公司进行交涉的同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 银行存款 11700 如果银行退票是由于签发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不规范,如缺乏印鉴、缺乏密码、账号错误、密码错误、印鉴不符、账号帐户不符等,银行按规定对签发人给予处罚。付款人据此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例:大明公司因出纳员工作失误,签发空头支票一张,金额70 000元。银行按规定处以3500元罚款,为此财务部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3500 贷:银行存款 3500 表 退票理由书 年 月 日 出票单位 票据号码
怎样办理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帐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帐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技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怎样办理印章挂失 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印章遗失时,应当出具公函,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遗失个人名章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遗失单位公章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备函证明。经银行同意后按规定办法更换印鉴,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情况。 怎样更换预留印鉴 各单位因印章使用日久发生磨损,或者改变单位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发给新印鉴卡。单位应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反面,将新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交开户银行。在更换印鉴前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 什么是委托收款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有什么特点?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具有使用范围广、灵活、简便等特点。 (1)从使用范围来看,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费、煤气费等等也都可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凡是收款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委托银行就给办理。 (3)委托收款不受地点的限制,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 (4)委托收款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方式,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 (5)委托收款付款期为三天,凭证索回期为二天。 (6)银行不负责审查付款单位拒付理由。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即由收款人先发货或提供劳务,然后通过银行收款,银行不参予监督,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收款单位在选用此种结算方式时应当慎重,应当了解付款方的资信状况,以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不能及时收回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如图 所示 怎样办理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帐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帐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技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怎样办理印章挂失 各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的印章遗失时,应当出具公函,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遗失个人名章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遗失单位公章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备函证明。经银行同意后按规定办法更换印鉴,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情况。 怎样更换预留印鉴 各单位因印章使用日久发生磨损,或者改变单位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发给新印鉴卡。单位应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反面,将新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交开户银行。在更换印鉴前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 什么是委托收款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有什么特点?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具有使用范围广、灵活、简便等特点。 (1)从使用范围来看,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城镇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费、煤气费等等也都可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凡是收款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委托银行就给办理。 (3)委托收款不受地点的限制,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 (4)委托收款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方式,收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 (5)委托收款付款期为三天,凭证索回期为二天。 (6)银行不负责审查付款单位拒付理由。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即由收款人先发货或提供劳务,然后通过银行收款,银行不参予监督,结算中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因此收款单位在选用此种结算方式时应当慎重,应当了解付款方的资信状况,以免发货或提供劳务后不能及时收回款项。 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如图 所示 ![]()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托收手续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结算凭证分为“委邮”、“委电”两种,均为一式五联(见表)。第一联为回单,由银行盖章后退给收款单位;第二联为收款凭证,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第三联为支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付出传票;“委邮”第四联为收帐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帐通知,“委电”第四联为发电报的依据,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凭此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拍发电报;第五联为付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单位按期付款的通知。 表 委电 委托银行收款结算凭证(回单)1 委托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收款单位出纳员应按规定逐项填明委托收款凭证的各项内容,如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委托金额大、小写,款项内容(如贷款、劳务费等),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如发票等),及所附单证张数等,然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依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送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单证后,按照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和填写凭证的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后退给收款单位,同时按规定收取一定量的手续费和邮电费。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和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按照有关业务性质编制有关记帐凭证。如企业销售产品,在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应根据有关凭证编制转帐凭证。 例:大圣公司向大明公司销售商品180000元,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并用现金支付手续费3元。财务部门在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一-大明公司 1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384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153.85 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应根据收据收费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3 贷:现金 3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付款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1)委托收款凭证是否应由本单位受理;(2)凭证内容和所附的有关单证填写是否齐全正确;(3)委托收款金额和实际应付金额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入。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应即办理划款。付款人审查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错误,应该多付款项时,可由出纳员填制一式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可以“拒绝付款理由书”替代),于付款期满前交开户银行将多付款项一并划给收款单位。银行审查同意后,将多付款项连同委收金额划转给收款单位,同时将第一联多付款理由书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收款单位。 例:大明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购买大圣公司商品180000元(含税价,税率为17%),根据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5384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153.85 贷:银行存款 180000 例:A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购买B公司某产品,委托收款凭证注明委收金额40000元,因乙公司需要补充购买该产品10000元,故要求办理多付款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和有关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34188.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1.97 贷:银行存款 40000 同时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和银行盖章退回的“多付款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帐款——B公司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收到B公司的发票帐单等凭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预付帐款——B公司 10000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手续 付款单位审查有关单证后,认为所发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与双方签定的合同不符或者因其他原因对收款单位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都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下简称“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开户银行转来的有关单证送开户银行。 “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或支款通知)作付款单位的支款通知;第二联(支款凭证)作银行付出传票或存查;第三联(收款凭证)作银行收入传票或存查;第四联(代通知或收帐通知)作收款单位收帐通知或全部拒付通知书。“拒绝付款理由书”的基本格式见表 3一。 ![]()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时,除认真填写收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附寄单证张数等外,对于全部拒付的,“拒付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部分付款金额”栏的大小写都为零,并具体说明全部拒绝付款的理由;若部分拒付的,“拒付金额”栏填写实际拒绝付款金额,“部分付款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减去拒绝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即付款单位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并具体说明部分拒付的理由,并出具拒绝付款部分商品清单。填完后,在“付款人盖章”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拒付日期。 按照规定,银行对收到的付款单位的“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所附有关单证,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只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即办理有关手续,实行部分拒付的,将部分付款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在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退还给付款单位,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四联寄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转交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后,全部拒绝付款的,由于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动,因而不必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只需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妥善保管以备查,并在“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登记全部拒付的情况。如果拒绝付款时,对方发出的货物已到收到,则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详细登记拒绝付款物资的有关情况。对于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当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按照实际部分付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和全部付款会计分录相同。 例:S公司收到开户银行转来T公司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后,经过审查只承付其中的100000元,对其余80000拒绝付款,按规定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送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85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29.9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和“拒绝付款理由书”第四联(如部分拒付的还附有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有关单证),应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方法,对于全部拒付的,如果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收款单位应编制转帐凭证,冲减原有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 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用其他产品或商品替换原产品或商品,或者给予对方一定的销售折扣,则收款单位重新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可以冲减原有销售收入,然后按照新的委托收款凭证重新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在原有销售收入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比如经过协商,收款方同意给予对方额外的销售折扣,则收款方重新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款方可以冲销原有销售收入,然后按照新的委托收款金额编制转帐凭证,确定销售收入。 例:T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S公司销售商品180000元,S公司以商品品种不符要求予以全部拒付,经过协商,T公司同意给予S公司20%的销售折让,T公司重新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这时T公司首先应据据“拒付理由书”等有关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冲销原有销售收入,然后按新的委托收款凭证重新确定销售收入,冲销时,作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收入 15384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颠) 26153.85 贷:应收帐款—— S公司 180000 按照新的委托收款凭证确定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S公司 144000 (180000一180000×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3876.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923.07 实际收到款项时,按实际收到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44000 贷:应收帐款——S公司 144000 对于部分拒付的,应于实际收到付款单位所付部分款项时,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对方拒付后退回拒付部分货物的,应编制转帐凭证,冲销拒付部分销售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单位 如果经过协商,对于拒付部分给予销售折让的,可重新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处理方法同全部拒付相同。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无款支付时怎么办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应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见下表))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其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或无款支付时,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填制一式四联的无款支付通知书。付款单位必须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到期日通例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所附的有关单证全部退还开户银行。如果付款单位已将有关单证作帐务处理或部分付款的,应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 “应付款项证明单”一式两联,第一联收款单位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第二联由付款单位留存作应付款项的凭据,其基本格式见表3- 。 表 应付款项证明单 l 年 月 日 第 号
注:此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人作为应收款项的凭据,第二联付款人留存作为应付款项的凭据。 付款单位出纳员应认真逐项填制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单证名称、单证编号、单证日期、单证内容等项目内容,并在“单证未退回原因”栏内注明单证未退回的具体原因,如单证已作帐务处理、已经部分付款等,同时在“我单位应付款项”栏大写应付给收款单位的款项金额,如确实无款支付则应付金额等于委托收款金额,如已部分付款则应付金额等于委托收款金额减去已付款项金额之余额,并在付款人盖章处加盖本单位公章。银行审查无误后,将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如果无款支付而所购货物已经收到,则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编制有关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帐款——××单位 如果付款单位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但已支付部分款项,则财务部门应按照已付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按未付款金额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帐款——××单位 例:S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T公司购买商品180000元,付款期满,S公司帐户内无款支付,而所购商品已经收到,则S公司财务部门应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5384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153.85 贷:应付帐款——T公司 180000 例:S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T公司购买某产品,委托收款凭证金额40000元,付款期满,其银行帐户内只有存款28000元,已经划付,尚欠12000元,按规定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送开户银行转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已付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料采购 23931.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68.38 贷:银行存款 28000 同时按照应付款金额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 10256.4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43.59 贷:应付帐款——T公司 12000 按照规定,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的,开户银行按照委托收款金额自发出通知的3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付款单位按规定支付罚款时,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和无款支付通知书后应立即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对于部分付款的应于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对未付款部分暂保留在应收帐款中;如无款支付,也可暂时保留在应收帐款中,留待进一步解决。 “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所谓“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是指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运商品,而货款则由批发单位分别与购、销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适用于批发单位和购货单位的交易需要经过一个中间商的交易活动。在这种做法下,批发单位、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之间应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将三方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销货单位根据三方签订的合同,不经由批发单位,直接向购货单位发货,同时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有关单证,将其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其中:一份以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进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以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进批发单位帐户。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发生拒付或无款支付的,均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方式下怎样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所谓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由销货单位委托代办发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并由代办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向购货单位收款。代办发货单位根据销货单位的通知代销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代办发货单位的印章,送交代办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将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银行存款帐户。在这种做法下,代办发货单位只办理代办发货和代办委托收款手续,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拒付或无款支付等都由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代理收货委托收款,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由销货单位直接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贷款的做法。购货单位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由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然后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证上加注“代理收货收款”字样,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贷款。代理收货单位只办理代理收货,不发生结算关系,购货单位发生拒付,由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做出纳工作》之二 ——出纳法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L1994]255号 ……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映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挥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帐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帐户管理和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帐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中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4号 ……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 (二)罚息;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警告; (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期限撤销账户,并处以5干元至 l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l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l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知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l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贷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干元至5干元罚款。 …… 《关于惩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决定》(节录)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购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纯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池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财政部财会字 [1998]4号 ……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仍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成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焙V11时间每年男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男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益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一)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二)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列示的情况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四)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备执一份,存档一份。 ……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吁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勾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零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路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s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井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涣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1996年4月19 日 国务院发布) 一、在全国范围内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整顿以下问题:(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陇,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 (1996年6月17 B财政部发布)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 5.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证。 6.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 7.应当建帐的单位依法建帐。 8.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9.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正错误方法等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经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及时,文字规范,设有必要的备查帐簿。 l1.没有帐外设帐行为。 12.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对、经调整无误。 1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经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章。 14.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阎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三)会计监督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能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16.没有他人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问题。 17.单位领导人对会计人员提出关于对认为是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8.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19.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制度。 20.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84年6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诱拒绝。 …… 附件3 企业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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