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组织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1998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机关党的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6月4日通过中共中央2010年8号文正式下发。
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党关于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新修订的《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组织条例》修订的过程和主要特点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法规,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机关党建工作面临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从2008年初开始,在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中组部组织力量对《条例》进行初步修订,形成了讨论稿,并于2009年5月,由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与会代表们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后,又吸收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主要精髓,增加了中组部关于“党员教育培训”和“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具体要求,经中央批准颁布实施的。
从《条例》修订的内容进行对比来看,新《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等理论创新成果。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
二是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
三是吸收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三、新《组织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
新《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条款上由33条增加到42条。新《条例》在继承与发展、创新与实践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和新举措,可以说是新时期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各位手上都有新旧《条例》的详细对比,在这里,我分章节依次进行分析和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由原《条例》的4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体现在第一条,变化不大,加了“新形势下”四个字,充分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特性。二是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即:高举一面旗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等五大建设、把握服务中心和建设队伍两大任务、促进部门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等具体要求,体现在第二条。三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准确定位,并明确了“协助、监督”两大职责的具体内容,体现在第三条。四是明确了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及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基层党组织工作要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体现在第四条。五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决策“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即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体现在第五条,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
在这里我想重点再提一下第二条。第二条提出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的具体要求。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是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并通过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来巩固和发展机关党组织,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中心是目的,建设队伍是保证。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这两大任务既是机关党建工作长期实践的一条成功经验,又是实现新时期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两大职责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途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二章组织设置,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设置”改为“组织设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产生的要求,体现在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产生的过程和审批的要求以及书记人选的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九条。三是提出了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委员会书记人选的要求,体现在第十条。四是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一条。
具体来说,第六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新举措。有关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省局这届机关党委任期已经快五年了,计划于年底或明年初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下一步各支部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推选党员代表。
第七条新增加了设立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条件,在“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00人以下”要求,这样对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党员人数上给了一个准确的要求。
第八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调整为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新的改动将有利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新增加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的新要求;重申了“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的具体要求;将“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改为“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删掉“专职”两个字,使“书记、副书记”的内涵更广,既包括“专职”也包括了“兼职”。把“在任期内调动”改为“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扩大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的内涵,从文字上准确界定了正、副书记职务变化。
第十条新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的具体要求,这样便于机关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党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上增加了“保障工作需要”的新要求,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是否到位,应以是否很好地保障了工作需要来确定,比以前的叙述更为规范和明确。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三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组织的职责”改为“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九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二条。二是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的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和组织好党内外的干部群众。
第二款在组织党员学习内容上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等内容,这样的表述与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第三条党员义务第一款“五学”内容相一致,也符合党的理论创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党的理论创新在新《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款增加了对党员“教育”和“服务”的职责要求,明确了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教育、培训、服务和管理,这和旧《条例》只提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款在对党员进行监督的基层上增加了“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的职责,同时把“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中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到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前面,体现出了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第五款增加了“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的新要求,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提,一直在抓的主要工作之一。
第六款增加了“要求”两字,从文字修饰上更准确地解读了《党章》中所规定的自愿入党的原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了“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的新要求。在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的叙述上增加了“经常”二字,体现了遵纪守法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款增加了“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责。
第三款增加了“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第五款在受理控告和申诉的主体上由党员增加到“党组织和党员”。明确了受理事由: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强调了“保障党员的权力”等要求。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四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改为“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增加了服务党员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5条。主要内容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第十四条。二是提出了“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十五条。三是强调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六条。四是规定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有关内容,体现在第十七条。五是明确了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机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明确指出,要在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我想在这方面,机关党办整体做得还是不错的,相关制度比较健全,希望各支部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也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求,提出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省局党组制定了《实施意见》,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也下发了《实施方案》,大部分支部也开展了相关活动,整体不错,但个别党支部还没有任何动静,希望下一步要重视起来,切实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步骤、内容开展活动。机关党委和活动领导小组也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成绩显著的支部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价活动”新举措。删掉了“表彰优秀党员”的内容。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是指: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的新举措。其中指出,要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的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前段时间,我们在基层进行了相关调研,很多同志反映,有思想问题不知道找谁倾诉,当问及为什么不向党组织反映的时候,有人认为没用,有人认为领导不会管,说了也白说,还会让人笑话,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个别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慢慢消失,我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五章在名称上有所改动:由“党内监督”改为“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增加了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原则、要求和方法等内容,在结构上由3条增加到6条,这也是新《条例》增加的重点部分。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第十九条。二是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体现在第二十条。三是规范了基层党内选举的程序、方法和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二十一条。四是明确了党内监督的目标,体现在第二十二条。五是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十三条。六是提出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二十四条。
第十九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切实对劲党内民主的同时,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基层党内民主实施的方法。指出,要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也是新增加内容,规范了基层党组织选举的程序,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新举措,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创造力”的表述,丰富了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涵,即: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一点也是党的理论创新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了“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和“执行本级组织决定及工作部署”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内容。
第三款增加了“依法决策”的具体要求,丰富完善了“决策”的依据和标准,也是党的理论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第六款提出了干部工作的原则、标准和方针,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进一步强调了党的干部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七款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强调了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将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等具体内容。
第八款为新增加内容。明确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和履行监督责任,并防止各种形式打击报复行为。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一共3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体现在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了机关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二十六条。三是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提出了要注重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同时要求机关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第二十七条改动部分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由“联系实际”改为“坚持以人为本”;增加部分为: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也是新条例变动较大的部分,由原来的4条增加到7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新标准,体现在第二十八条。二是提出了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二十九条。三是规定了党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体现在第三十条。四是提出了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举措,体现在第三十一条。五是明确了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二条。六是提出了对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有关要求,体现在第三十三条。七是提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新标准。即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动。这里面,既包括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也包括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在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的基础上增加了“品行好”的要求,在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的基础上增加了创新精神的新要求,体现出新形势下对创新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新举措。明确指出要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干部业务培训的具体要求。其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是新增加内容,提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主要方法。主要是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在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同时,及时对他们当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由3条增加到4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职能,体现在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体现在第三十六条。三是提出了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体现在第三十七条,四是提出来了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体现在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较原条例没有变化,再次重申了机关工委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为新增加内容,以党内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提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并从9个方面规范了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提出了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的要求。这在旧《条例》中是没有的。
第四款中增加了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的要求,贯彻落实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各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的具体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本条例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三是条例由中组部负责解释。四是机关基层党的建设以本条例为准。
在具体内容上,除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参照执行本条例的范围,即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有所变化外,和旧《条例》基本一致。
四、认真贯彻实施新的《组织条例》
(一)各支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新《组织条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新《组织条例》,把抓党的建设与抓业务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二)对新《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在四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表率;三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紧密围绕省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充分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四是要结合机关党建工作核心任务,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推进五大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三)各党支部要抓住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的重大契机,认真总结本单位机关党建经验,针对薄弱环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一是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新《条例》,通过各种形式全面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的新成果、新要求和新经验。二是要联系实际、对照检查。要对照新《条例》,深入查找党建的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相关职责要求,认真制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具体措施。紧密联系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实际,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使每个党员都了解新《条例》,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将学习贯彻落到实处,积极营造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三是要全面规划、系统推进。机关党建是一门系统工程,有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加强机关党建必须遵循新《组织条例》,要集中一段时间学习与长期贯彻相结合,不走过场。
同志们,党的建设关系着事业的发展与兴衰,关系着单位的和谐与稳定。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要结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组织条例》,认真分析机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学习贯彻落实新《组织条例》与当前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用规范机关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组织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