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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2012-03-30

就医管理部分


  一、参保人如何持卡就医?
  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任何医保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也可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配药。


  二、患者医疗保险卡丢失,如何正常就医?
  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武汉医保“三大目录”是什么?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基本目录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


  四、医保诊疗项目如何定义?
  医保诊疗项目指物价政策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包括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且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五、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有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六、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七、医保病历保存有哪些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八、医保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分别有哪些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门、急诊部分


  九、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包括哪些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⑸、肾移植术后;
  ⑹、精神病;
  ⑺、慢性重症肝炎;
  ⑻、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⑼、肝炎肝硬变;
  ⑽、帕金森综合症;
  ⑾、红斑狼疮;
  以上病种需达到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才能办理门诊重症。


  十、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全市住院医疗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的比例支付,余下部分由职工、退休人员自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与当年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合并计算,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由大额医保基金解决。


  十一、门诊药品使用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主要控制每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肿、慢性肾病、慢性肝炎、消化系统溃疡等慢性病用药量控制在15天内,慢性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不超过30天量。


  十二、在中药、自制制剂的使用上有何限制?
  单张医保处方不允许同时使用不具治疗效果的调理性中药材。医保目录中没有的自制制剂须报武汉市劳动局审批后,方可使用于医保患者。


住院收容管理


  十三、收治医保病人应掌握那些原则?
  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不收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人员,严禁推诿医保病人,不拒收符合入院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在门诊检查确诊后再收入院。


  十四、如何指导医保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确因病情需住院的,各诊室医生嘱其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因急病未带医疗保险卡、声明自己的医保身份者,收治科室负责提醒患者必须在三日内到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完善有关手续。否则本次费用按自费病人处理。


  十五、医保病人是否可以无限制使用目录中的药品?
  我院医保病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费用的45%,其中乙类药品使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70%。请各科室严格执行。


  十六、手术中用药及诊疗项目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手术中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或目录外的诊疗项目,手术室、麻醉科医护人员必须在术前谈话告知,在记录中作记载,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十七、使用血液制品和白蛋白有何规定?
  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药品全部自费;
  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必须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等特殊情况需到医保办履行审批手续,血液制品费用由个人先自付30%,白蛋白费用由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比例支付;凡未经院医保办审核同意,擅自执行适当放宽标准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治医生自付赔偿。


  十八、医保病人使用体内置换材料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置换材料的,经治医生必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医保政策规定,国产材料自付35%,进口材料自付50%,并取得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能实施;患者出院后应将材料的进价发票复印件交医保办,由医院医保办到武汉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工作。


  十九、怎么区别自费、自付和个人负担?
  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外的项目(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我院的自费比例规定不得超过8%;自付费用是指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统筹范围内的项目需要病人个人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包括门槛费,我院的自付比例规定不得超过25%;个人负担是指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个人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即自费部分加上自付部分,我院的个人负担比例规定不得超过33%。


  二十、出院带药、出院带检查治疗有何规定?
  出院不得带检查。
  出院带药有关规定:参保病人出院时,只能根据病情需要和规定限量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天量,且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


  二十一、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应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
  转出条件: 我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如精神病、结核等),可转往同级专科医院治疗;经我院治疗后好转达到可转往二级或以下医院康复的病症,要及时转院或出院。转院的手续流程为,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科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医保办审核,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武汉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确认,方可实施结算、办理出院等手续。
  转入条件: 1、我院具备救治该病人条件;2、原则上不接受同级别医院转入; 3、下级医院因费用原因转院不得接收。


  二十二、何为二次返院?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二次返院是指医保病人经治愈出院后,因病情复发,以同一诊断或相似诊断在十五天内再次入住同一家医院治疗。
  要求:1、严禁病情未愈而推诿病人出院再申请二次返院;2、严禁当日出院当日申请二次返院; 3、住院时间连续但发生相关并发症或因另一疾病转科治疗,不能以二次返院或再次入院方式办理。
  十五天内因不同疾病住院者,可不需办理二次返院手续直接入院。
  办理流程:经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诊断需办理二次返院的医保患者,报医务部对外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能以医保方式办理有关入院手续。入院登记处应仔细核查该患者的住院记录,正确录入医保信息内容。


  二十三、达到出院标准的医保病人不愿意出院,应当怎么处理?
  严格执行出入院有关规定,经治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者,经治医生应在医嘱或病程记录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向医院医保办书面报告,医保办应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备案,并通知更改该医保患者费别为“自费”。科室注意催收押金。


结算管理


  二十四、医保中心与医院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以医疗保险金支付能力为前提,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按下列付费方式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一)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凭个人账户的划卡记账记录与医保中心结算。
  (二)一般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目前,我院医保病人的平均定额为3650元。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结算住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内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结算定额×月度内结算出院人次来计算。
  (三)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病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职工、退休人员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五、参保人发生伤病后,是不是医疗保险金都可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十六、目前我院结算标准是多少?
  武汉医保患者在我院的住院基本医疗费平均定额费用为每人次3650元。平均费用定额中不含自费项目部分、不含目录规定由个人先自付部分。
  平均定额标准是一个社保年度下,医院所有医保病人的年终总统筹医疗费用的平均值,不是某一个参保患者一次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


  二十七、医保病人单次住院只能以一人次计算定额吗?
  一般病种单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计算一个住院人次,二次返院未获批准或违规重复出入院,核减定额人次且合并计算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计一个住院人次结算。


  二十八、什么是非常规病案?非常规病案有哪些?
  非常规病案是指医保病员在一次住院费用结账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大于定点医疗机构2个月度的定额结算指标(我院为7300元),并符合九大病种条件之一的,即为一次非常规病案。非常规病案的9个病种包括:1.大手术(单纯手术费>1500元);2.恶性肿瘤(血液系统肿瘤);3.脑血管意外;4.重症胰腺炎;5.慢性重症肝炎;6.急、慢性肾功能衰竭;7.门脉高压;8.肝内胆管、胆总管结石;9.慢性阻塞性肺病并肺部感染。


  二十九、非常规病案如何结算?
  “非常规病案”实行按月预付,年终清算的结算办法。
  “非常规病案”单次费用中统筹支付,在两个月度结算指标额以上的住院费,按50%结算,余额部分视执行政策和基金结余情况纳入年终结算。


  三十、如何申报非常规病案?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10日将“非常规病案”费用申报表及相关单据(原始发票复印件,汇总清单、长期、临时医嘱、大型检查单)交医保中心审核科。医保中心审核科视费用单据情况采取抽样项目审核、同比放大扣减,于次月10日产生《应付账》,并按50%结算,余额部分视执行政策和基金结余情况纳入年终结算。


  三十一、参保病人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我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目前在职职工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即医保患者入住我院治疗,医疗费用以800元为起点,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纳入医保统筹;医疗费用在起点以内的,由患者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同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含二次)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二级医院转往我院的医保患者应补交起付线差额;我院转入一、二级医院的患者不需再交起付金额。


  三十二、医院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一)普通门急诊结算。持医保卡的医保患者在医院门诊、急诊治疗普通疾病,可由病人现金支付或医疗保险卡刷卡支付,医疗保险卡金额支付时不足部分由病人现金支付。无有效就医凭证的门、急诊患者交费一律现金结算。
  (二)出入院结算。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催交押金,优先安排出院结算,按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结算数据交纳自费部分金额;因故在入院时办理医保手续不全的,经治科室负责提醒患者在三日内必须完善有关手续,否则,此次住院治疗所有医疗费以自费形式结算;因患者或家属拒绝出院的,从通知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三十三、目前医保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哪些方面加强了监管?
  医保中心逐步对医院加强了监督管理力度。主要采取了政策宏观指导调控、医疗信息适时监控、费用结算审核清算、大额病历专家审查、社会监督员暗访抽查、年度全面检查考核等形式,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费用等多层次监督管理。


  三十四、医保中心审核结算罚扣有哪几种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二)不按医疗保险限定的剂量开药、出院带药或不按医嘱或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及配药,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或药品情形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非病情需要重复使用医疗仪器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或不根据病情进行治疗、用药、选择医用材料的;
  (四)将参保人员个人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将非住院参保人员办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或在院期间挂床等;
  (五)采取分解住院、重复住院等违规手段骗取住院人次或费用、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
  (六)对不符合入院标准入院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标准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所发生的费用;月度审核过程中项目不明确、二次返院未经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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