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新型社会互助体系的理论探索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体制的转变,迫切需要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把创建新型社会互助体系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创建新型社会互助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互助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救助对象例于互助体系之外的状况,社会互助体制和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些深层次、根本性的问题和矛盾依然没有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这是我国社会互助体系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人口老龄化以及社会体制转轨,老年人口和失业下岗人员数量增多,使今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需要量会持续增长。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将会更加复杂、更为突出。因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互助体制,创新建新型社会互助体系,对于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相关部门应在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文,尤其要尽快出台权威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与建构城市社会互助体系息息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社会互助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国新型社会互助体系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尽快把其他法律部门立法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有机地衔接起来,通过立法,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互助体系中存在的资金保障问题。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建立社会互助资金的有效使用机制。 三、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新型社会互助体系 社会互助的基本目标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全体人民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因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构筑新型社会互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积极引导,使之成为开展社会互助工作的主力军。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互助体系的救助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互助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在加强和开展社会互助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必须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互助。 (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互助工作。社会互助体系的创新,只有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因此,创新社会互助体系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群众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调控、社会组织和市民协同参与的社会互助新机制。要大力培育、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包括各类行业协会、慈善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互助。同时,要边“放水”边“筑堤”,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针对目前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一是降低准入的门槛,因地制宜的确定准入条件,不搞“一刀切”。二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彻底“脱钩”。政府过多或不适当的干预,往往会削弱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发展。三是引导社会组织进行公开、透明化的运作,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加强立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管理程序等。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互助体系。目前,我国城市社会互助体系存在着立项繁多、多头管理的分散状态。诸如:针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对象”采取的社会救济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障和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这些社会救济制度往往立项分散、经费分散、救助对象分散、管理方式分散,不利于社会互助工作的深入与开展。职能部门很难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管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这些单项分立的制度很难独立系统地承担起对城市不同层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中存在的立项分散的状况,建立健全统一的、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变现存的多头管理模式为统一的管理模式,实施一整套规范合理的社会互助举措,建构起项目统一、经费统一、管理统一的新型社会互助体系,在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社会互助体系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以社区建设为平台,构筑多元化的社会互助网络。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必须发动全社会筑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互助体系。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以城市社区建设作为新型社会互助体系的运作平台,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子。这项新生事物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要求,依托城市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福利性、便民性的互助服务。它在保障城市特殊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种服务需求,大批量地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失业者求职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型社会互助模式的构筑与整合,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互助工作走上规范代、科学化和法制化发展的轨道,这一新型的社会互助体系必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真正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稳定机制,加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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