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怎么样处理?![]() 我单位与一公司签定了一项货物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公司给我们开了他们公司的发票,我们按发票上他们公司的银行和账号支付了货款。可最近国税稽查局的来调查说这发票已经被对方公司那的稽查局证实是虚开的了,要对我们作出处理。我们觉得很没有道理,因为我们与这公司有实际货物交易,发票经过国税局认证通过了,款项是按发票注明的银行汇去的,事前我们并不知道这发票是虚开的啊,对我们处理是不是有规定啊?具体的规定是怎么说的呢?拜托高手了!老板说这事要和国税局打官司,有赢的希望吗?急啊!!!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发票有问题的,不以偷税罪论处,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缴.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开出合法发票,且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局对销售方已经或正在进行查处证明的,可以抵扣. 这跟发票经过国税局认证通过没有关系,因为认证的时候对方可能还没被当地税务局查到.所以认证能通过. 现在你可以让对方重开发票给你.同时要他的查处证明.除非税务局把你当偷税处理了,否则如果只是不让你抵扣了,追缴了,你要打官司的话,不可能赢. 还有征税问题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要到上一级机关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再去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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