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 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该设备的成本为780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可计算得出年金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800万元的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后的差额,即为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7.93%的乘积即为当期应冲减的财务费用。 各年应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如下: 根据以上计算摊销的结果,该公司每年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第一年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1)第一年销售实现时 (2)第一年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4 2.税务处理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第一年只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但是实际上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63.44=863.4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0万元,等于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83.44万元,第一年企业净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44-83.44=-39.44万元。 二、第二年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第二年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2.61 2.税务处理 企业第二年度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61万元,第二年企业净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44-52.61=-8.61万元。 三、第三年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第三年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92 2.税务处理 企业第三年度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92万元,第三年企业净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44-40.92=3.08万元。 四、第四年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第四年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31 2.税务处理 企业第四年度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31万元,第四年企业净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44-28.31=15.69万元。 五、第五年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第五年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2 2.税务处理 企业第五年度确认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成本780/5=156万元,等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56=44万元。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72万元,第五年企业净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44-14.72=29.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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