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定义: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注:“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或收入而设置的,递延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政府补助应当是在满足确认条件之后才能开始摊销。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其满足确认条件之后到对应资产使用寿命期满这段时间内的应计折旧额大于该项政府补助款的,也可将其理解为所补助的相关折旧费用是指补助符合确认条件之后的相关折旧费用。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定义: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指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即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后需做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应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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