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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警惕用人单位打法律“擦边球”_民生新闻_唐山环渤海新闻网

 昵称2628848 2012-04-07

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就业后需警惕用人单位打法律“擦边球”,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介绍了几种较为常见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然而,个别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与劳动者产生纠纷,就以无书面证据为由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当劳动者提出签约要求时,用人单位索性就不录用。迫于就业的压力,部分劳动者无奈接受用人单位此项违法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在现实中,个别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者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等,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三、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所说的“三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个别用人单位故意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通常以不报或少报企业职工名册的手段规避法律,变相拒绝承担法定义务。

  四、用人单位违法加班,且不付加班费。

  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按照以下3种情形分别支付工资: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然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且不给任何加班费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时,也往往是敢怒不敢言。

  五、用人单位滥用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稳定企业的正常秩序,调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往往制定一套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然而,有的用人单位则在规章制度上挖空心思地大玩文字游戏,制定各种各样的“治人”条款。动辄罚款,更有甚者用不平等条款变相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总之,不平等条款一旦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终归为无效。

  六、用人单位对工伤问题非法处理。

  工伤是最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的事由之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伤引起的系列纠纷占有很大比例。员工发生工伤,作为企业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可有的企业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考虑的不是如何救治伤者,而是怎么样不认定工伤,怎么样摆脱法律责任。实践中,企业往往通过不平等协议与劳动者“私了”,甚至彻底否定劳动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以达到不予赔偿的目的。

  才斌律师在此提醒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打交道时应保持清醒,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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