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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轻伤鉴定后放弃控告念头如何定性

 老老树皮 2012-04-09

耿晓凯 闵丽娜

案情:程某与李某同为长途客车的营运人,因二人经营同一线路,经常因为争抢客源而发生争执。2010年11月,李某以程某抢了他的客人为由和程某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程某用起子将李某肩膀处扎伤,李某也将程某胳膊扎伤。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得知此事后为惩罚李某,就把自己的伤口划得更深、更长,骗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轻伤鉴定。程某拿到鉴定结果后欲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故意伤害,在家人的劝说下程某放弃了控告李某的想法,轻伤鉴定书也被随手扔在家中。后李某听说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认为程某作虚假伤情鉴定讹诈自己,就以程某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经讯问,程某如实陈述了自己加重伤情骗取轻伤鉴定的事实。

分歧意见:对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程某故意将自身伤情加重,意图使李某受法律追究,系意图陷害,并且伪证罪并不要求起到陷害他人的实际后果,故应以涉嫌伪证罪追究程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程某主观上有意图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借题发挥、夸大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有关规定,应以诬告陷害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第一,程某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程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这一前提条件。本案中,程某尚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也就是说根本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从犯罪主体上来说,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而本案中主体显然为一般主体,故不构成伪证罪。

第二,程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程某首先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李某和程某在纠纷中互有伤害,程某在得知李某鉴定为轻微伤后,将自己的伤口划得更深、更长,从而骗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轻伤鉴定。显然,程某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程某很清楚,自己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李某将会被以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追究。从主客观因素分析,程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特征。

第三,程某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程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程某在家人的劝说下放弃了控告李某的想法,轻伤鉴定书也被随手扔在家中。程某由于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对李某造成实际的伤害。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即虽然程某构成犯罪,但考虑其具备犯罪中止的条件,且未对李某造成损害,应免除程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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