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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报案时故意夸大犯罪事实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7-03-19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行为人缺乏法制观念,图谋报复,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并用捏造出的夸大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  词】

刑事 诬告陷害 数额较大 盗窃 正常途径 法制观念 报复 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事实 虚假告发 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19991023日晚,蔡X(女,三十岁,另案处理)在金X家的卧室内,从金X的手包中盗走人民币5 000元。案发后,金X伙同其妻赵X(女,三十三岁,已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 200元,并指使安X(男,三十六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

公诉机关以金X犯伪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的事实,情节严重,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金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按中,金X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金X缺乏法制观念,为图报复,与他人共谋,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用捏造出的夸大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构成,故金X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2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抗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诬告陷害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诬告陷害罪 (S10181)

【罪    名】 诬告陷害罪

【判决日期】 20001130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总第15)收录

【检  码】 P0815++192MM++++0400C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抗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金X,男,196351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075日被逮捕。

200098日,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X犯伪证罪,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人民法院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X犯伪证罪一案,于2000925日作出刑事判决。XX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1023日晚,蔡X(女,30岁,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金X家的卧室内,从金X的手包中盗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金X伙同其妻赵X(女,33岁,已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200元,并指使安X(男,36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X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其缺乏法制观念,为图报复,与他人共谋,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提供之相应证据亦无不当,但指控其犯有伪证罪定性不准。考虑金X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事出有因,其所诬陷之事实未给他人造成实际之后果,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92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原审宣判后,X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XX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金X为报复他人,用捏造出的夸大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加重他人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构成,故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金X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01130日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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