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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犯罪案件分析及建议-云南法院网

 清水物语 2012-04-11

“村官”犯罪案件分析及建议

作者:付宗学 张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4-8 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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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村官”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以城市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村官”犯罪案件,较为典型。

一、案件特点

1.发案集中,涉案人员多,“窝案”现象突出。2010年,官渡法院共审理“村官”犯罪案件11件,涉及2个村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等共16人,犯罪人均为昆明新区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基层村民组织的领导成员。其中,3起案件为共同犯罪。

2.犯罪手段单一。犯罪人均是在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出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房地产开发商、工厂、企业的贿赂。其中索贿案件只有1起,其余皆为受贿。

3.犯罪数额巨大。该院今年审理的“村官”犯罪案件中,个人受贿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60万元,多数人员涉案金额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犯罪总金额达1000余万元。

4.社会影响恶劣。这些村官的犯罪行为,既造成所在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大量流失,又导致广大村民对村干部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破坏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

1.职务的特殊性导致“村官”心态失衡,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错位。城市“村官”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职务,他们由村民选举,没有行政级别,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防线脆弱。由于在城市新区开发、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经常和许多腰缠万贯、一掷千金的企业老板接触,一些“村官”的心理不平衡和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求加剧,导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生膨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思想政治教育存在薄弱环节。村委会与城市居委会同为我国法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由于地处农村或城市郊区,发展的空间较小、机遇较少,村民基层自治组织往往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对村民、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对滞后,而且教育形式单一,教育内容陈旧,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制约机制不完善,权力监督缺失。由于村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组织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均源自村民的票决,上级党委、政府无权进行干预,加之农村法制建设进程较慢,村民民主法制水平总体较低,部分地区农村村委会的工作得不到有效监督,导致出现“村民不知道村干部在做什么,村干部不让村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严峻局面。在内部规章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外部监督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和管理村集体内部事务时,极易因谋取私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村委会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村务公开”。尤其要加强村集体内部财会监管,加强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重大事项的管理,加大财会监管审计力度,强化对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岗位的监督。要引导推行村民代表共同监管制度,确保村务及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向村民公开。

2.基层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村集体组织工作的指导、协调。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不是无政府组织。基层党委、政府必须摒弃只役其力的错误做法,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指导、协调作用和政府工作的支撑、带动作用,针对广大村民有民主要求、无法制观念的实际,加强法制宣传,推动依法治村,调动起村民依法自治的积极性,促进村集体组织真正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防止村集体组织成员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延伸纪检监察触角。要在村集体组织中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宣传正面典型,进行反面警示,促进广大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神。同时要积极延伸纪检监察工作触角,拓展工作领域,依靠群众监督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犯罪。(作者单位: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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