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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法制讲座(三)

 qwe李小小 2013-09-17
四、盐湖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村民举报、控告村干部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任意挥霍村集体资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村民集体上访的现象不断发生。2002年受理和接待村民来信来访18件(其中重复举报2件),2003年受理和接待村民来信来访19件(其中重复举报3件),所涉及的乡村多达30余个。2004年上半年,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1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就占4件,占立案总数的36.7 %。
1、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3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通过对盐湖区1998年以来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情的统计,前几年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小案居多。而近年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万元以上,案值明显增加。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挪用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95%。
(2)犯罪数额小危害大。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在检察院所查处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中,共同犯罪金额最多的很少超过五万元的,一般都在1万—3万元之间,相对于城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数额虽然不是很大,但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基础生活水平普遍不高,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脱贫,广大农民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对于从土坷拉里扒饭吃的农民来说,一万元就是全家好几年的收入,一个村子一旦出现干部职务犯罪,由于其范围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方面,势必直接侵害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3)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翻开一些村的账目,招待费单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用正式发票的单据却很少。一些村干部利用这种不规范的“土发票”乱中获利。另外,挪用公款或集体款物现象普遍,许多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不断滋长,把公款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有的长期甚至终生不还,在帐目上造成亏空,使集体遭受很大损失。某村由于财务制度混乱,每个村干部都可以随时从会计手打白条借走现金,然后以各种白条或收据冲帐,不够时就开假票或虚报或重复报销。检察机关查处时,发现一个不到两千人的村子,仅村委主任一人就“借”村里69000余元长期不还,而其余的村干部也都有相应的欠款。
(4)犯罪地基本上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的乡村。例如高速公路的建设要穿越许多乡村,占用大量耕地,势必要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是笔很大的费用。许多村干部就乘机采取不公开帐目、暗箱操作的手段乘机大肆贪污专用款项,给集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5)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起农村干部贪污案件时,发现有一笔当地交通局出具的白条暂扣单,金额为五万元,经调查,此笔款为修二级路时由于该村没有按规划将一口水井移走,交通局在拨款时扣除了五万元,但村里出具的收据仍然是原定的总款额,没办法入帐,就去找交通局,负责此项目的人员就又打了一张五万元白条暂扣单,村里就以此冲了帐。检察官明显感到其中必有蹊跷,便迅速查阅了区交通局的帐目,果然发现此笔款项仍然是以原二十万元的总数出帐,而其中的五万元被道路股有关负责人从中贪污。同样,还是该村,在收到一笔上级拨付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时,被镇里的一个副书记从中截留两万元占为己有。
2、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混乱。一些村村民委员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有的村委会会计只能充当记帐员的角色;许多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理由不移交帐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甚至多年没有建帐;有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每名村干部每人一本账可以自行开支,甚至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每人放着一大把条子,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糊里糊涂,全凭感觉。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会计、出纳形同虚设。有些村干部甚至村里钱和个人的钱放在了一起,由于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审批手续随意,票据不规范,造成大量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等等,给职务犯罪行为的孽生提供了便利的温床。
这里,我想针对很多村子普遍存在的会计或出纳更换后不交帐本或会计凭证问题。按说,干部更换是很正常的事,但很多人由于有情绪或不能正确理解,便以种种理由或借口不移交帐目,认为任何人拿他没办法,似乎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到了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危害就会构成犯罪。大家听一个案例:福建省东山县有个姓朱的出纳,在任职期间,曾多次侵吞本村集体资金达12万余元。2003年7月,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担任出纳后,他一直拒不交出其保管的收款收据。我国刑法在修改后新增加了“隐匿会计凭证罪”这个罪名,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并未意识到这种隐匿帐册的事实也构成犯罪,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该案存在遗漏犯罪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加移送起诉。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和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是国家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权力。刚才提到的要求追加犯罪嫌疑人漏罪的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实施的侦查监督权力。
(2)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前科劣迹,由于选拔任用把关不严,致使部分农村干部素质低下。表现在一是文化层次较低,农村干部文化层普遍较低,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今年上半年,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查办的农村干部都是四、五十年代出生的土生土长的农民,均为为小学、初中文化。二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甚至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
(3)村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有的滥施权力,私自挪用巨额公款,至今不能收回,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另外,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农村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4)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是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导火索。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5)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必然因素。首先,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的过度集中使许多村干部作案时有恃无恐。其二,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位,由于长期执政,加上他们对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在他们内心深处,土皇帝跋扈霸道心理根深蒂固,同时,在群众中也形成了一种习惯意识,只要不侵犯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对村干部的许多行为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
(6)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滞后,没有形成机制。以往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及时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在堵漏建制等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往往只是就案论案,常常是摁下葫芦浮起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职务犯罪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数量节节上升。一名村支部书记犯罪后痛悔地说:“如果平时对我们多搞些法律教育,敲敲警钟,我们也不至于这么糊涂。”职能部门工作的滞后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使他们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价值观、权力观严重扭曲,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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