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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遇车祸是否工伤

 东方必胜1001 2012-04-11

提前下班遇车祸是否工伤

摘自《河南法制日报》2012410日第14

 

漯河李先生来电咨询:我亲属冯某在漯河某公司上前夜班,工作时间为下午4点至晚上12点。2011629日下午,冯某上班至晚上11点左右,在完成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后,向所在班组的班长请假提前下班,经班长同意后,冯某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行至下班必经之路离家500米左右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当场死亡。该事故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冯某不负事故责任。工伤认定经过:事故发生后,冯某丈夫及漯河某公司均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属于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1111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作出了冯某未按照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岗外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编号为2011001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郭凤冬解答:关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之一”或是“符合十五条规定的可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之一”,同时又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即可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职工冯某从公司下班回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身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冯某在途中没有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也没有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即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因此,冯某遭遇车祸应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冯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主要理由是冯某未按照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岗外出。该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和冯某的家属均已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冯某提前一小时下班已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并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上下班”时间必须是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位于冯某下班必经的距自己家门口500米左右的路段,应当认定为工伤。退一步讲,即使有职工擅自早退,提前回家,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鉴于当地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作出冯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书,冯某亲属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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