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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变更定价方法

 谁与争feng 2012-04-11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灵活运用管理知识,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油田流动开发的实际情况,油田地面建设项目实施的周期通常比较短,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实施往往只有几个月的时间,这就造成了设计周期短,容易产生工程变更的不利因素,给投资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下面就工程变更定价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1、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合同条款法定的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和中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已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高压管先安装,则将增回去一段高压管线的敷设怕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高压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高压管道施工资质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高压管道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可能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清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的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TDT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根据我国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符合后一种情况。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1)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输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分项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分项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分项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项目报价低一些等等。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分项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TDT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分期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分项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先举例加以说明。
    某管线施工合同中有一"推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关系,规模效益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直接成本:6元/m3;间接成本:1.5元/m3;利润:0.5/m3;税金:0.25元/m3,合计为8.25元/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
    若中标价为8.25元/m3,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推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则需变更。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25元/m3时更应如此。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1)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一种是以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此外还有一种是加权定价法。
    (2)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混凝土场地原设计为厚10cm。某单价为60元/m2。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20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20/10*60=120(元/m2),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混凝土场地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按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项方法夫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的预算单价为13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20元/m2)高出10元/m2,它表明原中标价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3)加权定价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混凝土场地(20e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120+130/20=126.5(元/m2),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
    结束语: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
    FIDIC合同条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
    工程变更为承包闻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给项目管理和造价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2)单价偏高的工程分项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3)单价偏低的工程分项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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