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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造新版“彭宇案”?

 宝贝鸟 2012-04-12

谁在制造新版“彭宇案”?
法律是法律,常理是常理,这本来是两码事,可有人非要搅在一起捣浆糊。发生在安徽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重复演绎南京“彭宇案”。

  2008年7月18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骑着摩托车途经合肥保健院门外,遇上打不到车的女士求助。该女士称有急事,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载自己一程。李荣寿表明自己不是摩的,但考虑反正是顺路,又是做好事,在女士的坚持下而捎带了她。可不曾想的是,却由此给老人带来不尽的烦恼。

  这位女士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而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但就在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整理头盔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拦下,认定其是“摩的司机”并暂扣其车辆,之后又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荣寿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瑶海区和合肥市两级法院居然认可被告“违反基本常理”的处罚理由,作出支持被告的判决。经过多方奔走后,李荣寿反映的情况引起安徽省检察院重视并向法院递交了《抗诉书》,认为运管处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花这么多笔墨说明案情的大体情况,是为着使呈现出来的案件脉络更为清晰。从法院所作判决的依据看,是认可了被告提出的“李荣寿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的理由。这就是说,无论被告还是法院,作出处罚和判决的依据,不是案件的事实根据,而是按照常理推测的结果。那么,常理是什么?从百度搜索后得到的答案是“一般的规律”或“通常的道理”。规律也好,道理也罢,都不是案件本身的事实;而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所应该坚守的,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可被告的揣测并作为判决的依据,岂非要法律服从于常理,事实可以推测,这是哪门子的逻辑?

  这个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当年的南京“彭宇案”。虽然经过旷日持久的等待,如今“彭宇案”的事实真相已经明了,但当年法院以“莫须有”的推断所作出的判决,给这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无法消除,教训极为深刻,需要社会反思和记取。安徽的两级法院,无视李荣寿案件证据不足的事实,维护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基于推测而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当年的“彭宇案”何其相似乃尔。如果这样的判决被作出并生效的话,影响和后果必定不堪设想,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常理可以打破,而法律则不应该有特例。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许多时候给人的感觉还只是口号,还能完全落实到实践中,但至少在理论上是明确的。法院罔顾事实,以“违反常理”判决,难道说公民做好事必须收费?

  安徽省检察院已经对该案提出抗诉,希望能够坚持到底,使案件出现转机。如果有必要,安徽省人大也应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进行必要的监督。“彭宇案”已经给国人造成莫大的伤害,这块土地上不该再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否则不仅贻笑大方,更将给社会留下后遗症,后果和效应都无法估量。(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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