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一般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看作是肇始于霍布斯的现代自然法思想的传统。但是在论述他的自然法思想时,洛克显得十分谨慎,使得“让我们辨识他有多么现代或者他从自然权利论传统偏离多少时,感觉格外困难。”[1]洛克的谨慎,或者是由于他出于一个理论家的警觉而害怕受到那个传统的迫害,或者是为了使得那个时代仍然受传统影响的人们更加容易地接受他的思想[2]。但无论如何,这给我们了解他的自然法思想和古典自然法理论以及霍布斯所开启的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关系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中自然法思想的解读,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和古典自然法理论以及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对勘的视野下,从整体上把握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进行文本上的解读。第二部分将通过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追述来比较洛克的思想与古典自然法思想之间的异同。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将比较洛克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状态:人作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动物 现代自然法理论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现代自然法理论假设自然法是处于一种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之中的。这也就意味着现代自然法学说在对作为自然法主体的人的理解上也与传统不一样。古典自然法学说中,人被看作是一个永恒秩序的一个部分。在这种理解中人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把人理解为是“政治动物”,还是如阿奎那那样把人理解为是社会动物,人生来就适应某个永恒秩序而存在,只有在这个永恒秩序中才能实现自己的本质与价值。“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是以把人的目的或完美的人视作理性的和社会的动物的观点来定义自然法的。”[3]自然法就是在这个永恒秩序中指导人之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物生活的道德规则。 关于人类的“自然状态”的预设也就意味着现代自然法思想所理解的人天生不是有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状态不是如霍布斯所说的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邪恶的状态,也不是一个人类最初的黄金时代,而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要得到其他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和平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利多于他人。”[4]洛克断言,在国家即政治社会出现以前,人类都处于这种状态之中。在自然状态中,基于自然法的要求,个人之间处于一种相互不侵犯的状态,人类基于自然的平等而遵守着互爱的义务。 自然法作为一种上帝赋予人间的戒律与制定的法律一样,如若在自然状态下无效的话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毫无用处,这也就要求自然状态一定是一种和平的状态。因为自然法要求人们在自我保全的前提下,必须遵守“互爱的义务”。如果自然状态陷入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是无效的,自然状态一定得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维护的状态”[5]。因此自然状态作为一个前政治的时期,实际上是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中,人已经具备了一种道德资格,因为它是上帝的产物,并且被要求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6]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如霍布斯所认为的纯粹的分裂式的个人存在的状态,而毋宁是一个社会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依据自然法而组成一个互助互爱的共同体,尽管在这种状态下不存在一个“共同尊长”。因此在洛克所理解的前政治社会中的人,不是霍布斯所理解的像狼一样相互攻击的动物,而是一种已经具备了社会性的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作为理性的与自由的主体使得他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行动者,能够支配自己的人身与财产,而理性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究竟有多大的自由。对于一个道德的自由主体就必须认识到人们之间是有某种社会关系的,通过人们之间为了维护人类的和平的意愿,自然法就是使这个“自然的共同体”得以形成并维护的准则。 2、自然法之失效:由自然自由走向政治自由 在自然状态中,社会秩序和结构的维护靠的是自然法和人类理性的自觉。理性指导着人们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因此人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为而毋须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此可以说理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类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但是在洛克的思想中自然状态是人类的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7]。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按照自己的意愿无约束地行事,“人类的天赋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制于人的意志或立法权,而是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则。”[8]天赋自由就是人们以理性即自然法为准则,履行上帝赋予他们的义务。 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们由自然法指导而生活于其中的道德的共同体,人们根据自然法与理性的选择自由地行使他们的自由和自然权利。洛克否认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为战的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状态能够长久持续下去。这种由以上帝的名义发布而又出自人类的理性自觉所遵守的自然法管理下的“纯粹的无政府状态”本身就存在着趋向于战争状态的危险。洛克认为如果人类能保持上帝创世之初的那一份善良,自然状态就会永久地存在下去,这样的状态就会是一个永久的和平与善良的状态。但是“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平与正义”[9],使得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保障的恐惧状态。尽管自然法是上帝植于人们心中的道德规则,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动物来说是既明显又可以理解的。但是由于人们心中对关系自身的利害关系存在着偏见,同时也是由于人们对自然法缺少研究而对之知之甚少,使人们不愿意承认自然法的约束力。在每一个人都可以作为自己行动的裁决者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最终的裁决者,从而使得自然状态处于持续的危险之中,其中充满了恐惧和毫无止歇的危险。 自然法作为一种上帝发出的戒令其根本目的是指向人类的自我保全的。“上帝创造人,并且在人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置入了一种自我保全的强烈欲望。”[10]一切人的自然权利中最为根本的就是自我保全的权利,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人们对他的生存而言何者是必需的和合目的的。每一个人作为平等的存在者,基于同样的自然权利而享有自我保全的权利。为了保障人的自我保全不受别人侵犯,每个人都享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但是“当他的自我保全没有陷入竞争时,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全其余的人类”。[11]每个人为着自我保全和为着人类保全就会产生冲突从而使得自然状态进入持续的冲突之中。这种由自然法本身引发的冲突使得人们认识到所有人作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将会使“保护自己”和“处罚他人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陷入两难的境地。于是人们就通过同其他人达成一致,加入一个基于“契约”的共同体,并将规范自我与实施处罚的权利交给了这个共同体即政治社会[12]。人们在进入政治社会时将他们的自然权利都让渡给了他进入的社会。但是洛克认为这样一个基于全人类同意而开始的政治共同体使得每个人“使自己对那个社会的每个成员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并接受大多数人的约束的义务”[13]。因此,这样一个社会是一种民主制的政治社会。 一个人作为自由的主体是自我保全的前提,而“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了经人们同意在国家里所建立的立法权外,不受制于其他任何立法权;也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约束。”[14]政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人们遵循为社会共同体所接受的准则而生活,而不是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意志。在政治社会中,政府并不是超越于契约之上,它受人们的委托而执行着人们赋予的权力。 3、财产的自然法:劳动作为一种对自然的否定 财产学说作为洛克政治哲学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具有独特性的一个部分。洛克认为,自然给了人们维持其生存和舒适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东西,这些东西最初是为人们所共有的。同时上帝也给人以理性,“以利用世界来获取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15]。但这些共有的自然物并不是说它永远就属于人类所共有。一个人无论他使用什么自然提供的东西,只要他使得这个自然物脱离自然所给予的状态,也就是脱离它原来所处的状态,那么他就拥有了对这个东西的所有权。而劳动使人在自然物的上面加上了人自己的某些东西因此就使得自然物脱离了自然的状态。劳动使得作为公共财产的物脱离了自然状态,占有一物的唯一方法就是从自然那里取得它们,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而真正占有它,由此确定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劳动作为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创造对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手段,这一学说使得财产的正当性不再是如传统所说的财产是通过人们之间达成的契约而为人所私有的。人们可以通过劳动而获取自己保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毫无节制地攫取自然之物。洛克认为正是自然给人们占有划定了界限,自然法对人们应该占有多少给予了限制。事物对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对人类生存的功用。对一个人而言,他的劳动可以为他获取对他有用的一切东西,但是如果“那些东西在他的手里没有适当利用就毁灭了,如果在他没有消费之前果实腐烂了或者鹿肉变质了,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16] 对洛克来说,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的丰裕状态,但是仅仅是潜在的丰裕。自然尽管给人类提供了生存的一切东西,但是却仅仅是提供了一些生存所需要的“质料”而已。只有通过人们的劳动才能将这些东西转化为“面包、酒和布匹日常所需用而且数量很大的东西”。[17]因此,对于财产而言,自然法禁止人们做的就是浪费:“对自然法感到恐惧的,不再是贪婪之徒,而是暴殄天物之徒。”[18] 如果在自然状态中,在任何人愿意付出劳动的地方,劳动就赋予了个人的财产权,那么一旦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劳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加,使得即使是作为“质料”的自然物也不再像最初那样丰裕,这样以劳动作为财产权的依据显然是不可能了。但是这不意味着人们的劳动就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了。随着人们眼界的开阔,人们的私欲心也膨胀了,人们在他们的私欲心的驱使下通过劳动为自己创造着更多的私人财富。而货币作为一种衡量物的价值的媒介出现,“给人们继续积累和扩大财产的机会。”[19]货币的发明使得个人能够把以劳动为特征的生产活动扩张成为以交换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从而使人们能够通过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实现占有物的供需平衡。就此而言,货币的发明不仅没有使人们生存的自然权利改变,而且也使得人们可以将占有的权利进一步扩大。正因为货币的发明带来的大规模的商品交易,“使得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占有更多的土地,尽管其产量超过了他本人的消费;他可以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得到可以储存的金银。”[20]这样人们无限的自私欲求就可以在不违反自然法“禁止浪费”的前提下通过货币交换而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私贪欲的驱使下进行的劳动可以增加人类共同体的财富,因此人的贪欲是不应该被禁止的。劳动使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的一切无价值的或者说是价值很小的“质料”都获得了价值。而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使得那些通过劳动而将人的因素加到自然物上的人获得他们自己的东西,从而激发他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以看出在洛克的思想中表达了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的最初形式。 一旦把劳动看作价值的源泉,从而将人的欲望合理化,那么在原初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以及防止人们的浪费,就失去了它在自然状态中的效力。把人的劳动看作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说是人而不是自然成了自我存在的根本,这样“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成了最高主宰的世界,实际上就是习俗的统治取代了自然规则的统治的世界。”[21]自然尽管先于人而存在,但是它仅仅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原生态的条件,而是人创造了这个“感性的世界”。这样,劳动否定了自然的神圣性,人成了真正的主人。 [1]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165页 [2] 作为一个理论家,谨慎就意味着他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要保持沉默。关于洛克的谨慎,斯特劳斯给出了分析。参见: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版,第206-216页。 [3]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183页 [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2页 [5]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页 [6] 徐向东《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与政治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39页 [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3页 [8]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2页 [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01页 [1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02页 [11]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3页 [12] 詹姆斯.塔利《语境中的洛克》,梅雪芹、张楠、张炜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78页 [13]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85页 [14]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2页 [15]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4页 [1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1页 [1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3页 [18]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142页 [19]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3版 [20] 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8页 [21] 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25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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