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衡阳县水利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舟人枫 2012-04-19
衡阳县水利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审批制度
www.hyx.gov.cn来源:

 

一、          责任单位

衡阳县水土保持站

二、          责任人

水土保持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水土保持站站长主持站内全面工作,并对站内工作负全面责任。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责任人为站长、承办人。承办人设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          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三)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四)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七)《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八)《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01

(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湘政函[1999]115号)

四、审批范围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办理条件

凡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一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一万立方米以上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本局只审批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条件如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治理程度、栏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作,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六、申报材料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单位或个人关于审查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水土保持方案设施工作总结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大型项目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本级立项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2、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主办人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查,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决定,对受理的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现场查勘、会议审查、简易审查决定,预审结果在四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反馈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

3、需现场查勘的项目由水土保持站提出申请报主管局长同意,由行政审批主办人组织专家实地查勘。查勘人数视项目情况可以是专家组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专家代表,但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人。

4、重大项目一般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水土保持站组织。技术审查应有有关专家、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方案编制单位及项目涉及市县水利部门代表参加。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应当场作出通过、修改、重新编制决定,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5、一般项目应采用简易审查形式。简易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主办人员综合专家意见报专家组长审定。

6、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组由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主办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5-9名专家组成。

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后,由专家审查修改内容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并签字确定,经本局行政审批主办人审查确认后,在审批期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起草批复文件,由主管局长签发。批复文件应交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本局送达。

8、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本规定的程序报批。

9、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主管部门审批。需由本局确认的,可直接报送水土保持站办理,水土保持站应在接到确认申请日起10个工作日出具确认函。

1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局行政许可窗口制作《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自发出专家评审通知之日起至全部修改、补正材料报送完毕之日为专家评审时间。该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间时限。重大项目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一般项目所需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由水利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水土保持站具体办理验收行政许可。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该参加现场验收。

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该先进行技术评估。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应该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自受理验收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八、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责任

(一)在实施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项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 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纪律责任:

1、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施程序

申报登记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受理

 

监督检查

 

审查

批复送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