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增值税): 一)、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二)、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税法规定(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注意: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押金收取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押金逾期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押金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押金逾期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因为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按照从量计征,与金额无关)。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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