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梳理了有关包装物在消费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有需要的快拿走吧~ 消 费 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增 值 税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所 得 税 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来源:厦门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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