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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超标准引出隐形损失

 第①村 2015-03-01

【税收筹划】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超标准引出隐形损失

2015-02-28 中国税务报


  根据现行政策,普遍认为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其实并非如此,其消费税的征收是通过将押金收入计入啤酒出厂价来确定适用单位税额的方式来隐形实现的。为避免对其隐形征收消费税,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数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3000元,从而适用较低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进而使得税后利润增加。
  
  关于啤酒包装物押金,应不应征税及如何征收。本文中,剖析了对啤酒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原理,并提出具体应对策略。

   

隐形征收消费税的原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根据这项规定,我们发现其实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是不征消费税,而是在计算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出厂价时已经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对于啤酒包装物押金是计入啤酒出厂价中,从而计算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即通过隐形征收。 

案例

  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A型啤酒20吨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多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由于包装物押金是价外费用,是含税价格。因此,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则: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等于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250=5000(元)。
  
  如果在这不考虑包装物押金,则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58000÷20=2900(元),低于3000元,因此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20元,应缴纳消费税为20×220=4400(元)。
  

  考虑包装物押金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上升了100元,达到3000元,从而适用更高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使得每吨啤酒多缴纳消费税30元。这30元的消费税就是对啤酒包装物押金的隐形征收。而如果购买方按期归还包装物,包装物押金就需要退还给购买方,就不构成销售方的收入。此时,销售方的收入没有增加,但税负却增加了,就会导致其税后利润减少,导致销售方利益的损失。


  隐形征收消费税的应对策略

  

  针对如上情况,怎样做才能避免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减少销售方利益损失?

  

  分析

  

  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是当啤酒包装物押金并入啤酒销售价格计算出厂价导致出厂价高于或等于每吨3000元时,才发生。明确这点之后,应采用如下策略来避免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

  

  仍以上例来说明(不考虑其他成本):

  

  1.啤酒包装物到期按时归还,啤酒包装物押金就要退还给购买方,则包装物押金就不构成销售方的收入。则:消费税税后利润=58000-5000=53000(元)。

  

  而如果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减少20元,为2320元,此时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小于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20元,所以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220=4400(元),消费税税后利润=58000-4400=53600(元)。

  

  税后利润增加=53600-53000=600(元)

  

  2.如果啤酒包装物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就不再退还给购买方,此时构成销售方的收入。这时,应纳消费税5000元,增值税2340÷(1+17%)×17%=340(元),城建税(5000+340)×7%=373.8(元),教育费附加(5000+340)×3%=160.2(元),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58000+2340÷(1+17%)-5000-373.8-160.2]×(1-25%)=40849.5(元)。

  

  而如果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减少20元,为2320元,此时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由于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小于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20元,所以应缴纳消费税为20×220=4400(元),增值税为2320÷(1+17%)×17%=337.09(元),城建税(4400+337.09)×7%=331.60(元),教育费附加(4400+337.09)×3%=142.11(元),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58000+2320÷(1+17%)-4400-331.60-142.11]×(1-25%)=41331.90(元)。

  

  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增加=41331.90-40849.5=482.4(元)

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加上啤酒包装物押金其出厂价会达到或超过每吨3000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数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3000元,从而适用单位税额每吨220元,避免对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隐形征收,进而使得税后利润增加。
  
  因此,对啤酒包装物押金不是不征收消费税,而是通过将其计入啤酒出厂价来确定适用单位税额的方式来隐形征收。为避免对其隐形征收消费税,我们可以通过降低包装物押金的金额,使得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低于3000元,从而适用较低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进而使得企业税后利润增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5年2月27日B3版

作者: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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