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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建设是行使监督权的保证

 昵称9348857 2012-04-20
人大监督程序,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应当遵行的法定步骤、方式和顺序。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只有加强监督程序建设,完善和规范监督程序并切实得到执行,地方人大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实现神圣的监督目的。
  强化监督程序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就是法律,是法治的体现。按程序办事,有条理、有秩序,这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依法监督,实际上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步骤进行监督。遵循程序,是地方人大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必要途径,符合法治精神;若无视程序,凭意气行使监督权,不但有悖法治精神,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机制,首要的任务是要完善监督程序。既要切实转变立法理念,重视监督程序建设,又要加强监督程序宣传,通过培养和教育,促进全社会特别是"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提高对监督程序的认识,增强服从监督程序的自觉性。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强化程序法治观念,增强程序价值观,学习监督程序,熟悉监督程序,得心应手地运用监督程序,以更好地为人大监督工作服务。社会上有一种看法,认为按程序办事(包括按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往往效率不高。客观地看,按程序办事似乎是繁琐些,但如果简化了必要的程序,效率好像是有了,可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那么,这种所谓效率也就毫无意义了。当然,按程序办事,前提是程序设置要合理,实施方法要科学,而且前期工作要充分,并做到一环紧扣一环。如果是这样,按程序办事还是有效率的。由此可见,程序带来了条理,条理就是效率。
  加强监督程序研究。完善的监督程序,是正确、有效行使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保证。地方人大应加强监督程序研究,并做好必要的程序创设工作。对法律已作出具体程序规定的,要研究细化操作流程。比如监督法在"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章中,对议题的选择确定、报告的形成及提交时限、报告的审议、审议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要落实上述规定,还必须很好地研究并拿出一个细化的操作流程,来辅助完成整个监督程序。对法律有明确要求的具体程序规定尚未出台的,需研究设置一个过渡性的程序来衔接。比如监督法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一章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在这个"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应有一个过渡性的程序来衔接,以备不时之需。对法律只作出原则性程序规定的,应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研究设置具体而又简洁、实用的程序,以确保监督权得到有效实施。研究创设上述三种程序,应遵循法治、正当、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流程,实事求是地设定时限,可有可无的程序不设置,不仅体现公平、公正,还要体现便捷、效率,既保障监督主体的程序效益,又便于被监督对象参与,保障被监督对象的程序权益。有了严密的监督程序,不但可以有效防止地方人大监督的随意性,也有利于组织被监督对象有序地参与到人大的监督活动中来,保证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区内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活动。与此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认真研究行政程序。目前,我国尚缺乏对各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程序的统一规定,导致各个行政机关往往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各行其是,行政程序设置不科学,以致当事人按法律程序反而办不成事或是费尽周折才能办成事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状,除了立法机关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外,地方人大要从实际出发,研究掌握不同权力主体权力运行的具体程序,强化程序监督,并坚持法律原则不让步,纠正、撤销不合立法精神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机关克服"有程序规定未必照办,没有程序规定一样办甚至更好办"的靠"拍脑袋"决策、办事的现象,推动"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行政。
  切实执行监督程序。"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不行。"这句话告诉我们:实施法律很困难。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纵然监督程序很完善,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也枉然。客观地看,现实中忽视甚至侵犯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切实执行监督程序是收到监督实效的关键。应重视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以推动监督程序的落实。监督程序一经设定,就有普遍的约束力,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遵守。地方人大要模范地执行监督程序,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位。要向社会公开监督程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随意改变程序的,被监督对象可以据理力争,要求人大按程序办事;带来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就是依程序行政,违反程序就是违法"的观念,严格依法定程序行政,自觉避免发生违法行政的现象。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活动过程中,被监督对象无故(或借故)不配合,不按监督程序要求来履行程序义务的,要予以严肃批评乃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人大按监督程序开展监督活动时,还要严格层级制,是哪个层级要办的事就由那个层级去办,该由哪个部门(单位)处理的问题就让那个部门(单位)去处理,不越俎代庖。只有严格监督层级制,切实抓好监督程序的落实,才能保证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得到有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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