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事实自证

 成为亨特 2012-04-21
事实自证(规则/原则)拉丁语:res ipsa loquitur事实自证,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自己说话;这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他必须证明,如果没有他的过失,事故也会发生。
概述  在侵权损害赔偿法中,“让事实本身证明的案例通常只是运用间接证据的案例的一种。在这一类案件中,陪审团仅仅从事件发生的事实以及被告于该事件之间有联系的事实中,就可以合理地推断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存在”让事实本身证明这一规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困难,因为该规则的适用可以得出被告有过失的推定,而原告能否提供被告实际行为的证据则在所不问。
 
适用条件
  (1)在下列情形下,根据事实自证可以做出原告所受伤害是由被告的过失所引起的推论:
  ①该事件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便通常不会发生的一种事件;
  ②其他可能的原因,包括原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已被证据充分排除;
  ③所表明的过失是处在被告对原告所负义务的范围之内。
  (2)确定该推论是否可被陪审团合理地做出,或者该推论是否必定会被做出,是法庭的职能。
  (3)确定该推论是否应在可合理做出不同结论的一个案件中被做出是陪审团的职能。
  根据该表述,对于“事实自证原则”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
  (1)事件若无过失便通常不会发生。即事件的发生肯定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不是由于纯自然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归因于特定的人。判断的标准是法官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做出,如天上不会掉下来面粉,因此当原告路过只有一座楼时被从上面掉下来的面粉砸伤,肯定是可归责于特定的人的。判断事件可否归因于过失的标准,通常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来决定。如在进行切除肾的手术中,医生将原告的脾切除了,从一般的社会经验观察医生在手术中肯定是存在过失的。但是在另外的一些案件中一些损害的发生并不一定可以容易的归因于被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便不符合该要件。在事实自证原则适用的过程中在归责原则上坚持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2)事件非由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即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排除由原告或任何第三人引起有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通常根据是证明被告对造成该事件的器具( Inst rumentality)或其所有的可能的原因具有完全的、独家的控制( Exclusive Cont rol) 。“单独控制” ( Ex2clusive Cont rol)在这里是适用“事实自证原则”( res ipsa loquitur)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导致损害发生的事物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其他任何个人或实体对其都不能控制。如果该事物处于正常的管理之下,就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则害发生的事实构成被告未尽适当注意义务的合理证据。”
  (3)被告的有关过失必须处在被告对原告的义务之内。被告负有对原告进行保护的义务,如果没有该义务,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责任的问题。那么如何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义务呢? 一般要看,如果被告是一般人的,要看被告是否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被告是具有一定专业人员的话要看他是否尽到了专业的注意标准;另外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被认为是判断被告是否违反了义务的标准。关于义务的来源要看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和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为其确定的注意的标准等来确定。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的注意标准是不同的对于特殊的应该具有超常知识( superior knowledge)的人应该具有较高注意标准 ,如从事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人 ,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医生都应该有较高的注意标准。
 
起源及应用
  事实自证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原意为“事实说明自己”。事实自证原则是英美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事实自证原则” (res ipsa loquitur)源自于拉丁文“res ipsa loquitur” ,有学者将其翻译为“让事实说话”、“事实不证自明”等。
  英国仅在过失法中使用这一规则,美国有的法院也将其适用于严格责任案件。
  英国法上的“事实自证”也属于过错推定的范畴,即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说话,此时,举证责任转向被告,他必须证明,没有他的过失事故也会发生。根据英国判例法,事实自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按照事务常规,若无过失存在,原告人所受的损害便不会发生;
  ②业经证实的事实必须指向被告人的过失;
  ③在运用事实自证之前,法院根据已有事实尚不能决定过失问题。
  同时,在适用过错推定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是由被告人(加害方)的行为或者是由被告人占有、管理、监督下的他人行为或物件所致。不过,在英国法上,事实自证只是一种证据法则,是对于“原告应负举证之责”这一原则的例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