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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

 金禾谷 2012-04-21
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武政规[2010]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粮食部门负责管理的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库贷一致”。“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会计帐、统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货位卡相符,货位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库贷一致”是指承储企业实际在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值与其相应的贷款额一致。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根据《办法》规定,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联合制定下达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存计划。

第五条  江夏、蔡甸、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以下简称各远城区)和市粮油储备公司及所属粮库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市级储备油和储存在省内产区的市级储备粮实行代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市粮油储备公司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存计划,与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下同)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明确紧急状态下,调用的程序、要求和执行纪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局或上级主管(控股)单位签订委托监管责任书。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储存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承储合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储存计划的,由其所在地粮食局或上级主管(控股)单位向市粮食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市粮食局批准后,对该企业储存计划调整另储。市粮油储备公司根据市粮食局的批文,与该企业解除相应的承储合同。 

第三章  库点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市粮食局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其承储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1、各远城区和市属粮库

由具备储存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区粮食局或市粮油储备公司申报,所在区粮食局或市粮油储备公司初审同意后向市粮食局申报,市粮食局组织审核论证合格后,认定其承储资格。

2、省内产区

由具备储存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粮食局或上级主管(控股)单位申报,所在地粮食局或上级主管(控股)单位初审同意后向市粮食局申报,市粮食局组织审核论证合格后,认定其承储资格。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有效期五年,逾期仍有承储意向的,须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颁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粮食局备案,纳入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仓房(油罐)统一编号规定,对仓房(油罐)进行编号喷涂,并将库区编号平面分布图报市粮食局和市粮油储备公司备案。同时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相对集中储存,储粮库点仓房总容量不低于300万公斤,储存数量不低于100万公斤。储油库点油罐总容量不低于1000吨,储存数量不低于400吨。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种为稻谷(籼、粳)、大米、小麦、食用豆油、菜油。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总体布局,从取得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征求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意见。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并在储存仓库(油罐)指定处悬挂专用标识。按货位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收获年份、入库时间、粮权归属、粮油性质、质量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保管、检验、防治、统计及相关管理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定期考核,不断提高防治、保管技术水平和仓储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环流薰蒸、电子检测等新技术科学储粮,确保储粮安全、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保管员、防化员要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填写粮情记录本、绘制“三温”、“三湿”变化图,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建立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进行熏蒸作业的,要制定熏蒸方案,熏蒸作业中,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储存的成品粮油食用安全,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其进行熏蒸杀虫。

第二十五条  常规储存条件下,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期限为小麦三年、稻谷三年,食用油二年。储存期限自粮食收获期和食用油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要积极推广散仓储存,配备必要的通风降水、散热去湿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粮油储备公司应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驻点管理员制度。驻点管理员对所驻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行使检查、监督和服务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粮油储备公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粮油储备公司不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抽查;每年开展春、夏、冬三季粮油安全普查。每年按照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百分评分考核办法》对承储企业实行综合评分考核。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储存损耗在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中包干,储存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及时核销。发生超耗的,承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武汉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受市粮食局委托,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质量验收,并负责储存环节的品质和卫生检验工作。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由各承储企业所在地粮油质检站或化验室负责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随货同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卫生指标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原粮应当为符合有效期内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标准,成品大米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级(含)以上;食用油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小包装成品食用油质量标准为国标一级。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质量检验合格批准入库制度,市级储备油和小包装成品粮储备实行质量抽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因特殊情况,采取临时质量标准控制措施时,需报市粮食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定期对非本年份生产的粮食进行粮食储存品质判定检验,开具检验报告单,作为市粮油储备公司监测在库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和有序组织粮食轮换的依据。

第六章  出入库及轮换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存计划和架空轮换的有关规定,结合库存情况组织粮食出入库。

第三十七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仓消毒,入库时合理堆码,入库后要保持粮面、仓内外干净、整洁。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三十九条  粮食收购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按收购进度向市粮油储备公司申报预轮入,并按储存计划内实际入库数量及采购价格计算应收市级储备粮利息补贴款。每个仓堆(货位)申报预轮入一个月以内须办理正式轮入手续。

粮食收购(采购)满仓(堆)后,承储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储备公司填报《武汉市市级储备粮轮入申报表》,申请轮入,市粮油储备公司接到轮入申请后,及时组织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武汉市市级储备粮入库通知单》,批准轮入。

第四十条  根据《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承储企业自每年年度轮换开始时,可按照本单位轮换计划填报《武汉市市级储备粮轮出申报表》,向市粮油储备公司提出轮出申请,经市粮油储备公司批复,并开具《武汉市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单》后,方可组织粮食轮换出库。轮换销售必须现款现货、先款后货,不得赊销。

2、架空轮换出库的粮食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轮入完毕,确保年底满库存。其中当年新生产的小麦须在7月30日以前收购满库,早稻须在9月30日以前收购满库,中晚稻须在12月20日以前收购满库。

3、粮食经批复出库后,出库期为一个月,承储企业粮食出库完毕应及时下帐,自批复轮出之日起,超过一月仍未出库完毕的,强制退出市级储备库存并取消贴息。

4、市级储备油在保持规定规模前提下,由承储存企业自行组织抵补轮换。

5、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在保持规定规模前提下,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抵补轮换,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周转,努力降低储粮成本,确保粮食常储常新。

6、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年限超过《办法》规定年限或经检验不宜存的,由市粮油储备公司责令承储企业强行轮出,未按时轮出的,强制退出市级储备粮油库存。

第四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对市级储备粮油(含小包装成品粮油)实行限制或扩大轮出,提前或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时,由市粮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市粮油储备公司在接到动用指令后,立即向承储企业开具《武汉市市级储备粮应急调拨出库通知单》,承储企业开具《武汉市市级储备粮发货单》,并迅速组织粮油调运,承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市级储备粮油出库。

紧急动用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时,承储企业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质量标准的小包装成品粮油调入市内指定地点。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好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四十四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以及药剂残留超标的粮食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七章  成品粮油储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充实市级储备粮储备品种,优化储备结构,增强粮食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按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的要求,建立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以下简称“成品粮油”)储备制度。

第四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每年在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存计划中下达,计划包括:1)以小包装成品粮油形态储存的成品粮油计划;2)成品粮油应急加工(分装)能力配套,承储单位必须配备规定的粮油加工(分装)设备能力,储存相应数量的成品粮油小包装袋(壶),确保紧急状态下,按时按量完成小包装成品粮油加工和分装任务。

第四十七条  成品粮油储存品种为大米和食用豆油(菜油)。成品粮折原粮标准:大米按68%折算。实际加工成品率达不到规定折算标准的,由承储企业自行采购粮食予以弥补。

第四十八条  成品粮储备的包装规格不限,但包装成品粮的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数量的70%,应急出库时成品粮的包装规格须为15KG/袋(含)以下。成品油包装规格为5L/壶(含)以下。成品粮油均使用承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标识符合相关规定,计量误差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第四十九条  大米和成品油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帐务管理

第五十条  凡从事市级储备粮油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对所承担的储备粮油实行专帐管理,承储企业须按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帐、财务帐、保管总帐及保管明细帐,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记录储备粮油的进、销、存情况,按要求据实编制各类统计、财务和实物报表。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对象、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粮油储藏统计报表

①《市级储备粮储藏情况月报表》

    ②《粮食货位明细月报表》

③《武汉市市级储备粮质量汇总月报表》

④《市级储备粮库存分性质分品种月报表》

各远城区粮食局负责汇总以上报表,并直接上报市粮食局仓储处;市属粮库和省内产区承储企业由市粮油储备公司汇总后报市局仓储处,截报时间为每月25日。

(二)粮油商品流转统计报表及台帐

①《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②《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平衡月报》

③《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和地方储备粮食储存年限月报表》

《商品油脂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⑥《武汉市粮食经营企业粮油收支存统计台帐》

⑦《武汉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统计台帐》

各远城区粮食局负责汇总以上报表,并直接上报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市属粮库和省内产区承储企业由市粮油储备公司汇总后报市局行业管理处,截报时间为每月25日。

(三)粮油业务统计报表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旬报》

《武汉市粮食购销企业市级储备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

《武汉市粮食购销企业市级储备粮食入库年限库存月报表》

由承储企业按旬报送市粮油储备公司;表、表由承储企业按月报送市粮油储备公司,市粮油储备公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商贸处,并报市粮食局仓储处备案,截报时间为每月25日。

第五十一条  各承储企业对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在财务上要设专户核算,不得与其它性质的粮油混淆,正常轮换盈亏自负。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按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的信贷规则管理,财务报表按隶属关系编报。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每月应定期将财务账、统计帐、保管帐、实物及银行台帐进行核对,保持帐帐一致、帐实一致及库贷一致。

第五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按《办法》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必须准确、真实核算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粮油库存成本以套取财政补贴。

承储企业应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内正常架空轮换费用补贴、轮换净收益及自有资金等按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总额的10%建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亏损和其他相关损失。

    第五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采取按季预拨、次年清算办法。

    第五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在一个轮换周期内按年拨付,从事承储业务不足一个周期发生变更的,按其实际承储时间按比例计算轮换费用补贴。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条件是:

    1、常年检查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四无”粮仓合格率达95%以上,科学保粮面100%,积极引进新技术推广科学储粮。

2、粮食轮换及时主动、手续齐全、效益明显、粮食质量常年保持良好。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实施细则,由各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局2002年2月26日颁发的《武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计粮办[2002]63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16日颁发的《武汉市应急粮食省内产区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武粮联[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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