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蒸药剂管理制度
采购 (1) 使用单位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应有计划,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采购人员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购买属于剧毒化学药品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运输 (1)运输列入GB12268公布的储粮化学药剂,承运单位和承运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 (2)运输储粮化学药剂的车辆船应具有易清洗、难腐蚀、坚固的贮器,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并标识“危险品”等标志。运输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密闭并稳固放置,包装有破损、标志不规范的储粮化学药剂不得装运;闪点低于16℃的易燃药剂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药剂运输时应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 (3)交、运双方应清点运输药剂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 (4)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危险化学品德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携带防毒面具随车同行。运输途中停留休息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外。运输过程中不得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用清水漱口。 (5)在储粮化学药剂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药剂丢失,要及时报告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装卸 (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相关知识的成年人担任。 (2)装卸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和面具,穿防护服。 (3)储量化学药剂装卸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安全装卸。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装卸作业时不得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 (4)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和清洗防护用具。 储存 (1)库房要求 储粮化学药剂应有专用库房储存,不允许使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器材库储存药剂。 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存放要求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化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存。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3)人员与制度要求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2)条规定,并应保持库房整洁。 应建立双人、双梦双锁(或双锁防盗门)首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两人到场方能进行。 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该按照GB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手续。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药剂的报废及处理 (1) 因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和淘汰的药剂要及时上报并处及处理 (2)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定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3)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4)无法识别品名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质量合格可正常使用,质量不合格按(2)(3)处理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1)熏蒸完全反应后的残渣,应立即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 (2)熏蒸未完全反应的药剂残渣,应先使其完全反应,然后按(1)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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