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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知识问答

 九宫阁 2013-06-25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知识问答

一、化学药剂:

1、什么是储粮化学药剂?

答:储粮化学药剂是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粮食、仓房和储粮设备设施的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的化学药剂。按防治方式和防治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储粮熏蒸剂、储粮防护剂、防霉剂以及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等,按其主要成分可分为无机化学药剂和有机化学药剂。

2、储粮化学药剂与农药的关系?

答:储粮化学药剂属于农药的一类。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储粮化学药剂属于其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二))。

3、为什么要特别注意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安全?

答:储粮化学药剂的主要品种有磷化锌、磷化氢、马拉硫磷、敌敌畏、溴氰菊酯、氯化苦等,它们均属于危险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参照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附录A“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并且还是剧毒化学品(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公告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这些药剂会给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其各个环节的安全、妥善管理。

4、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答: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要求涵盖采购,运输,装卸,储存,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的处理等五个环节;使用要求则包括总体使用要求、分类别使用要求、安全防护要求、紧急情况处理要求等四个方面。这些要求主要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气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气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四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粮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第五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根据《刑法》,“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5、对于采购储粮化药剂的要求

一是对采购数量有要求,使用单位采购药剂应有计划,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二是对采购人员有要求,采购人员应为受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职人员。三是对采购资质有要求,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四是对采购的药剂本身有要求,即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还要有完整的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另外,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根据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公告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中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储粮化学药剂中的磷化锌、磷化氢、马拉硫磷、敌敌畏、溴氰菊酯、氯化苦等都列在其中。

6、对于运输储粮化学药剂的要求

一是运输资质的要求,凡运输列入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公布的储粮化学药剂,承运单位和承运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二是运输装备的要求,运输车船应具备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并标示“危险品”等标志;运输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密闭并稳固放置,如包装有破损、标志不规范则不应装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要采用由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药剂运输是应盖好钢瓶上的安全帽。三是交运手续的要求,交运双方应清点运输药剂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四是押运过程的要求,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携带防毒面具随车通行;运输途中停留休息时,应离居民区、医院、学校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00以外;运输过程中不应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和脸并用清水漱口;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药剂丢失,应及时报告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7、对于装卸储粮化学药剂的要求

一是装卸人员的要求,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进行装卸操作。二是装卸防护的要求,装卸人员作业时应穿防护服,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具。三是装卸过程的要求,装卸作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装卸;整个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其间不应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

另外,各粮库还可根据药剂的性质、装卸量进行更严格的规范,如装卸人员数量、劳动时间、安全保障、人员健康、费用补助等。

8、对于储粮化学药剂库房有何要求?

对于化学药剂的储藏管理,库房的硬性条件非常重要。

首先要考虑库房的选址。储粮化学药剂应有专用库房储存,不允许使用不易通风的窑洞、地下室存放,更不能与燃料库、器材库混存,避免再去用其他物品时的无意识伤害。考虑到主要储粮化学药剂磷化铝与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磷化氢毒气,因此库房选址距离办公区、居住区、水源地至少应30;库房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以上,并有消防通道。

其次是库房的结构。储粮化学药剂的库房应做到不渗漏、防高温、防潮湿、地面平滑易清洗;结构要坚固,安装牢固的安全设施,达到防盗的目的,以防不法分子盗窃药剂从事不法活动或发生其他危害,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或剧毒的药剂。

再次,库房要有明显的标志。至少在药剂库门口应有药品库有毒或按国家有关危险品标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设置的警示牌,其他临时存放的药品,应按存放的药剂标明请勿靠近危险禁止烟火或相应的图标,起到安全提醒的作用。

最后,库房设施外面应安装避光、遮雨棚等防护设施,避免阳光直射、雨水渗漏;库房门内外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里面要有防护用具;库房内部应保持阴凉干燥,配备通风设施和防爆照明灯,但由于药剂的腐蚀性很强,应定期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应使用暖气装置,电源开关应设在进门口附近,让保管员易于操作。

9、对于存放储粮化学药剂有何要求?

一是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便于操作人员在库房易于识别,缩短在库房内的工作时间。二是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避免阳光直射,保持通风良好,不仅指通风设备运转应正常,也要求库房内不能出现通风死角;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三是要注意防止药剂的自燃和自爆,由于检验用的化学试剂中有一些容易自燃(如乙醚等),所以检验用的药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内;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应与其他药剂分开,并用阻燃材料分隔。

10、对于储粮化学药剂保管人员和制度有何要求?

一是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二是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南方可适当增加次数)对药剂进行盘点、通风,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库房整洁;三是实行双人、双锁的收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由两人共同参加;四是实行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11、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储粮化学药剂入库时应按照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原则进行验收:第一,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第二,商品内在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负责检验;第三,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进行感官检验;第四,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若发现问题则扩大拆箱比例检验,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作标记;第五,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专门验收室进行。

验收的项目有:内外包装应有品名、规格、等级、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厂名、储运图示和毒性标志,并且包装完整无损、无水湿、无污染、包装材料和容器衬垫完好;包装破漏时必须更换包装方可入库,整修包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撒在地上的毒品要清扫干净,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12、储粮化学药剂的领用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先由使用人员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二是领用时要先看药剂的保质期,必须是在保质期内的药剂,而且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三是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13、对于报废储粮化学药剂的处理要求是什么?

答:报废的储粮化学药剂是指至少具有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或淘汰四种情况之一的储粮化学药剂。对于这四种情况的报废药剂,应根据报废药剂的数量和性质,逐级及时上报,最高报至国家粮食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如过期的磷化铝,可用仓外发生器在原用药量基础按技术部门检测的浓度,合理增加用药量进行熏蒸处理;过期的防虫磷等防护剂,不能作为粮食防护剂拌入粮食中使用,但可用作空仓与器材杀虫处理,如施用防虫线、空仓杀虫使用等。

对于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目前主要是甲基溴、六六六、滴滴涕等),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对于无法识别品名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后,能确定品名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降等降级合理使用,或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即按过期或检测失效的处理。

14、对于散溢储粮化学药剂的处理要求是什么?

答:散溢的药剂是指从出库到使用的过程中散溢出来的药剂。对这些药剂的处理必须安全、及时,最好立即妥善处理。进入散溢泄漏处理现场的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处理的方法可根据药剂的性质、散溢的数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液态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固态药剂散溢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施用,或降等级合理使用。散溢的药剂高毒且量大时,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15、如何处理储粮化学药剂的包装物?

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严禁作为他用。集中封存的包装物应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根据包装物材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对金属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应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的僻静地方深埋处理;其他包装物(主要是包装箱、包装膜等)应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处理。

16、如何处理熏蒸反应后的药剂残渣?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来说,磷化铝反应的残渣中还有约2%-5%的磷化铝没有彻底反应。残渣处理针对的一种是完全反应的残渣,另一种是未完全反应的残渣。

对于确认完全反应的残渣,由于其主要成分是一些杂质(石蜡)和氧化铝,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处理起来就比较容易。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即可;对于未完全反应的残渣,由于残留的磷化铝还会继续与水发生反应,产生磷化氢,如果在密闭条件下(如沼气池等)就会自燃,一旦密闭环境还有其他可燃爆气体,则会发生爆炸。只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如与稀酸液、水发生反应,或放置在安全仓房间自然缓慢地与空气中的水分反应等),待完全反应后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

17、对于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要求?

粮食仓储行业使用的储粮化学药剂主要有三大类:储粮熏蒸剂、储粮防护剂和防霉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对它们的使用应合乎LS1212-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条例及有关操作规程和药剂使用说明进行。其中使用磷化铝(粮食仓储行业主要使用的熏蒸剂)熏蒸杀虫要注意的重点是:

第一,在储粮熏蒸剂杀虫的过程中,如果仓房(或其他储粮设施)密闭不严,存在微小的缝隙,毒气分子就能通过缝隙外逸,从而降低毒气浓度,影响杀虫效果,因此,实施磷化氢熏蒸杀虫的粮仓和粮堆应检测气密性并符合其规定的气密性标准,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粮膜单面、5面或6面密闭,以补充密封措施。

第二,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作业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情况按LS/T1201《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

第三,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合适的单位用药量,需补充施药时,按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合理确定补充用药量。

第四,熏蒸杀虫后应加强密闭,防止再次感染。

第五,熏蒸后的粮食和油料应充分通风散气,开仓散气时,应先开下风向门窗,后开上风向门窗,散气期间,应派专业人员对周围环境进行磷化氢浓度检测。

储粮防护剂、防霉剂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或药剂使用说明使用。空仓与器材杀虫剂限用于储粮仓房、器材、加工厂、运输工具、露天储粮覆盖物等防治害虫及布置防虫线,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条例或药剂使用说明使用。

18、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对人员安全防护的要求?

一是施药应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二是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和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的人员,均不应参加作业。三是发放药剂、熏蒸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作业应由两名以上操作人员轮流进行。四是与毒气接触的人员在作业前后禁止饮酒,操作当中禁止吸烟、喝水、进食;从事磷化氢熏蒸作业后,一天内不应食用高蛋白、高脂肪食物。

19、熏蒸作业安全防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要求?

首先是对防护用品的要求。在施药过程中防护用品最重要的是口罩,还有手套、防护服等。如果接触和使用时药剂为液态的中、低毒挥发性药剂,则应购买在生产作业场所中用以防御有害气体等有害污染物和抵补缺氧危害的草药防毒口罩和防微粒口罩;如果接触、使用熏蒸剂时,应购买和使用合格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背负式防毒面具。

其次是仓房要求。在熏蒸杀虫过程中,如果仓房(粮堆、垛)密闭不严,存在微小缝隙,毒气分子就能通过缝隙外逸,一方面降低了毒气浓度,使磷化氢有效杀虫浓度持续时间变短,影响了杀虫效果,直接影响熏蒸成功与否;另一方面熏蒸剂外漏,造成多次用药,也不符合经济、环保的要求。

再次是药剂和器械的存放要求。如果是临时存放,应有专人看管,避免这些药剂及施药器械在无人监管的状态下被盗或另作他用而出现安全隐患;器材、用品在施药后存放,应洗净并妥善保存备用,不应改作他用,对于一些要重复使用不同药剂的器械,如喷雾器、防护剂施药机械等,应在使用后洗净晾干再妥善保管。

20、熏蒸作业施药前后的要求?

首先是防护用品的要求。熏蒸作业人员在分药、投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佩戴具有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着工作服,戴手袋。作业完毕后应将滤毒罐使用人姓名、使用日期、熏蒸剂名称和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以便了解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次数等,以便下次安全使用。

其次是保健的要求。熏蒸操作人员每次作业后应立即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用清水漱口,防止药剂对人体造成污染;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物、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无人的地方散气并清洗处理后,方可携入室内。

再次是剩余药剂的处理要求。每次施药后应及时清点剩余药剂,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药剂和装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妥善保管,并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防止因药剂遗漏或被误用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是关于粮油保管员中涉及有毒气体操作人员的福利问题,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员工的劳动强度进行处理,定期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的人员安排身体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特殊作业津贴或适当营养补助。

21、确保施药作业安全的要求

首先是确保施药人员的安全。施药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清点施药作业人数,封门时要确认所有进仓人员均已出仓,避免施药人员被关在仓内造成中毒。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施药或散气。

其次是保证施药场所周围人员的安全。施用熏蒸剂或高毒储粮化学药剂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入内”、“有毒”的警示标识。熏蒸作业时,从开始施药到处理完残渣残液期间,要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安装警示灯,使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时,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防止非操作人员以及畜禽靠近;投药后24小时内应有2人值班,检查施药仓房有无漏气、冒烟、燃爆等现象;值班人员应了解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使用知识并备有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设备。

22、应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是熏蒸时应切断仓内电源,防止局部磷化氢温度升高发生自燃;二是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人员进入,确须进入时,应有2人以上参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或缺氧窒息事故;三是防燃爆,进仓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使用的金属器皿要严防撞击,以避免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四是严防粮仓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剂引起火灾,同时要严格控制单点施药量,防止自燃;五是在仓内施药时,磷化铝或磷化锌容器的开启或药剂分装应先在室外进行,避免开启不顺造成局部磷化氢浓度增加;五是进行帐幕熏蒸,盛药器皿上方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于气体扩散;六是进行磷化锌酸式投药时,应将浓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应待硫酸溶液温度降到35以下,再投放磷化锌药包,气温超过37时应停止施用磷化锌,以防燃爆。

23、使用储粮化学防护剂时的要求

使用储粮化学防护剂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杀螟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锌硫磷、敌百虫遇水能缓慢分解,药液应随用随配,一次用完。

其次,粮面上悬挂浸药布条杀虫时,施药前应在粮面上铺就麻袋、草帘等以防止药液滴入粮堆。

再次,在布设防虫线、施用储粮防护剂和空仓、器材、工具杀虫时,工作人员要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24、熏蒸作业的时间要求

使用储粮熏蒸剂时,施药人员在涉及有毒气体环境下作业的时间每次应少于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少过1小时。

施用储粮防护剂或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剂时,施药人员的每次工作时间应少于9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不应超过3小时。

施药人员作业时出现不良反应,不应继续施药。作业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25、在药剂使用过程中遇到意外紧急情况应怎样处理?

粮食仓储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危险性,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编制使用于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储粮化学药剂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发生磷化铝燃爆事故时,应采用干沙覆盖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浇,并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生熏蒸剂泄漏事故影响公共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疏散到安全处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二、关于事故

1、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调查结束后将如何进行处理?

答: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什么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安全事故要分工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照规定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同时应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要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事故调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以及权利义务有哪些?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能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该按什么程序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遇到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还要把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

6、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补报。

三、关于火灾

1、燃烧三要素是什么

燃烧是指可燃物质与空气或氧化剂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放热、发光的现象。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

1)可燃物质,是指能与空气中的氧气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

2)助燃物质,是指支持燃烧的物质,一般指空气中的氧和氧化剂。

3)火源,是指具有一定温度,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燃烧才能发生,因此,防火、灭火的基本原理和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破坏或抑制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主要采取隔离、窒息、冷却的办法,除掉燃烧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使火熄灭。

2、引起火灾的火源有哪几类

能引起火灾的火源很多,一般说来可以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

1)直接火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明火,指生产、生活用的炉火、焊接火,以及火柴、打火机的火焰、未灭的烟头等。二是电火花,指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火花,它能引起可燃物质起火。如电气火、摩擦冲击产生的火花、静电产生的火花。三是雷电,自然界瞬时间的高压放电,能引起任何可燃物质的燃烧。

2)间接火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受热引燃起火,如粮食、油料、篷布、麻袋、纸张等靠近热源或火源被烤焦起火。二是物品自身燃烧起火,是指在既无明火、又无外来热源的条件下,物品自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包括化学反应产生的火,遇水燃烧和与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起火等。

3、什么是火灾?火灾的分类

火灾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超出有效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违背人们意志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燃烧过程,火灾通常分为初期(也叫初起)、旺盛期和衰退期三个阶段。按照可燃物质,火灾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粮食、棉、毛、麻、纸张等引起的火灾。第二类是液体火灾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成品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引起的火灾。第三类是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引起的火灾。第四类是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引起的火灾。

在现实的生产与生活中,火灾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的某一种类型,而是几种类型的火灾混合发生,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基本的灭火方法有哪几种

由于燃烧及其延续必须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火源这三个基本条件,缺少一个就不会发生火灾,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受到阻碍,火就会熄灭,基于这个道理,灭火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种:

1)冷却法。冷却灭火法的原理是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的物体上,以降低燃烧的温度于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

2)窒息法。窒息灭火法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使燃烧物周围立即减少氧气含量,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的灭火方法。

3)隔离法。隔离灭火法是将正在燃烧的物质和周围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质的供给,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而停止的灭火方法。

4)遮断法。遮断灭火法是将浸湿的麻袋、旧棉被等物遮盖在火场附近其他的易燃物和未燃物上,防止火势蔓延的灭火方法。

5)分散法。分散灭火法是将集中的货物迅速分散,孤立火源的灭火方法,一般用于露天仓储,仓库内也可以采用。

5、冷却灭火法的机理是什么

冷却灭火法是灭火的一种主要方法,常用水、酸碱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做灭火剂冷却降温灭火,这些灭火剂均有一定冷却作用,同时还能够隔绝空气,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的物质上,使其不因火焰热辐射作用而形成新的火点。灭火剂在灭火过程中不参与燃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因此冷却法属于物理灭火方法。

窒息灭火有哪些具体方法

1)用沙土、水泥、湿麻袋、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质覆盖燃烧物;

2)喷洒雾状水、干粉、泡沫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3)用水蒸气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灌注发生火灾的容器、设备;

4)密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

5)把不燃的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

6、隔离灭火有哪些具体方法

1)把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品搬走;

2)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管道的阀门,以减少和阻止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

3)设法阻拦流散的易燃、可燃液体;

4)拆除与火源相毗连的易燃建筑物,形成防止火势蔓延的空间地带;

5)在大面积的仓房中,可按设计规范建立防火隔断墙。

四、安全责任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承担哪些的责任和履行哪些义务?

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如果发生事故,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如果其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会对其进行什么样的惩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什么职责?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要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要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违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

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上违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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