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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飞翔蓝天 2012-04-26
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东政民〔2011〕51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规范和发展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漳政民〔2011〕202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闽民建〔2011〕249号)和东山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实施“五要”工程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增强村级班子整体功能、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推进富民强村为目标,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积极推选政治文化素质高、群众威信高和原则性强、积极关心支持村里各项工作的优秀人才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全县村级形成“党支部决策、村委会实施、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三位一体的民主治村新格局。
    (二)基本要求。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举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核后方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中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调整;(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共3至5人组成。2000人以下的村推选3人,2000人以上的村推选5人;(4)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产生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出主任一名,一般由党员担任;(5)实行村干部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任职;(6)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监督程序规范,形成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长效监督机制。
    二、方法步骤
    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举工作从11月28日起至12月31日止,历时34天。具体分为6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时间7天,从11月28日起至12月4日止)
    1、建立推选工作组织机构。各镇党委、政府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室,加强对推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镇要按照全县《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本着“分批进行、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订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推选工作方案。
    2、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标准条件。根据上级关于村级工作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标准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威信高有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2)具有一定文化程度,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较强;(3)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效监督;(4)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于公益事业;(5)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要至少一人有一定财会专长,以便于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6)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村务监督委员会任职。
    3、在推选前,要将标准条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墙张贴,向全体村民公布,引导村民、村民代表按标准条件选人。
    第二,宣传发动阶段(时间5天,从12月5日起至12月9日止)
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全县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会议,各镇也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精神要求,宣传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标准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推选阶段(时间9天,从12月10日起至12月18日止)
    1、确定推选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将村民或村民代表等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参加推选会议的人员名单要在推选的前5天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确定候选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或直接选举产生,按照条件、职数和差额选举要求,充分酝酿后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
    4、候选人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初审的人员名单应当报村党组织审核后方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四,投票推选举阶段(时间2天,从12月19日起至月20日止)
    1、推选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参加推选举人数应达到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2、推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过半数者以得票多者当选。如当选名额不足,举行第二次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举产生后,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由成员推选产生。
各镇应选派人员参与推选举大会全程监督。选举结果于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并报镇党委、政府、纪委备案。
    第五,建章立制阶段(时间7天,从12月21起至12月27日止)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镇党委、政府要指导和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各镇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六,验收阶段(时间4天,从12月28日起至12月31日止)
    12月底前,全县村村都要推选建立起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结束后,采取村自查、镇普查、县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村务监督委员会整体素质是否达到标准,人数是否符合要求;2、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3、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领导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整个推选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向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推选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在年底前全面 
   2、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全程跟踪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农办和经管站等部门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强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查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指导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调查分析村务监督机构现状,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对尚未建立监督机构的村,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已建立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相应机构的村,要对有关机构进行整合,统一名称为村务监督委员会。
    3、因村制宜,分类指导。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村组织好推选工作,确保推选成功率。对少数情况比较复杂的村,要选派强有力的工作组,集中进行治理整顿,限期进行推选;对个别一次推选不成功的村,要总结教训,找准原因,派得力干部靠上做工作,适时重新组织推选,确保善始善终地完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
    4、严肃法纪,维护稳定。推选期间,容易引发各种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视排查和解决影响推选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确保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因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或违规操作,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的,要追究有关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村务监督  方案
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陈汉武副县长。                        
东山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民主监督管理组织,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为将村务监督委员会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
    各村通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推选,主要从村里的老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选出3至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2000以下的村推选3人,2000人以上的村推选5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设主任1名,一般由党员担任,由成员推选产生。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职条件
    1、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届中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或调整。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应当接受一次村民委员会主持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6、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监委会成员候选人:
    (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未满2年的或受开除党籍处分后未满5年的;
    (2)被查实有现行吸毒行为的;
    (3)正在服刑(包括缓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解除劳教后未满3年的;
    (4)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5)热衷于搞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6)拖欠村集体资金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7)长期在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正在立案的。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列席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
    2、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收集、受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4、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定时间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5、对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擅自决定问题的,可向村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向镇党委、政府反映,督促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
    具体监督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实施农村“五要”工程情况;
    (3)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的落实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村民自治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7)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8)开展党务、村务公开,推行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程序统一制度情况;
    (9)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10)《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11)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纠正。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下列权利:
    (1)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2)要求村民委员会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3)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多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4)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村民自治章程和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的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与村民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6)接受业务培训,提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得借监督之名行故意刁难之实。
   (2)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配合与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再议。
   (5)建立村务监督档案,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监督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6)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带头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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