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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公共设施建设标准

 香山读书人 2012-04-28

 

西          DB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公共设施建设标准

Reloc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south of Shaanxi province

(试行)

(报批稿)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编制组

2012.01.06

前言

为了贯彻《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根据陕南移民搬迁指挥部要求,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共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认真研究政府对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结合陕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址、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8号,邮政编码:710032)。

本标准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史怀昱、樊尚新、金贵实、辛蓉、谢秉宏、

杨虎、赵华、黄利彬、林颖、杨晓娟、

柳学伟、郝旭、王伟东、刘伯全、李秋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梁晓农、权东计、李鹏、余凤翔、顾梅、

谭旭东、李慧民、王社平、郭宗华、刘建军、

王志远、刘乃齐、刘伟、李郁冬、沈松林、

柳晓林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选址... 4

4  服务设施... 5

4.1  项目配置... 5

4.2  用地指标... 6

4.3  规模控制... 7

5  基础设施... 8

5.1  道路... 8

5.2  给水... 9

5.3  排水... 10

5.4  电力... 11

5.5  电信... 11

5.6  燃气... 11

5.7  环卫... 12

5.8  防灾... 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4

引用标准名录... 15


1  总则

1.0.1  为指导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建设内容及规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的公共设施建设。

1.0.3  本标准公共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两部分。服务设施包含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卫生、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包含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防灾等。

1.0.4  安置点规模按居住人口数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级,见表1.0.4

1.0.4安置点规模分级(单位:人)

安置点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居住人口(人)

6001000

10013000

30015000

1.0.5  人口规模600人以下的安置点公共设施建设宜参照《村庄规划技术规范》DBJ 61-51执行,5000人以上的安置点宜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执行。

1.0.6  公共设施建设应符合安置点相关上位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7  公共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2.0.2   道路 road

供各种车辆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

2.0.3   红线宽度 width of road property lineredlining width

道路路幅边界线之间的宽度。

2.0.4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

2.0.5   排水系统 sewer system

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和雨水设施以一定方式合成的总体。

2.0.6   化粪池 septic tank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0.7   生活污水 domestic wastewater

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是厕所、洗涤和洗澡产生的污水。

2.0.8   供电系统 electrical power supply system

由电源系统和输配电系统组成的产生电能并供应和输送给用电设备的系统。

2.0.9   变电所 substation

区域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2.0.10  电信服务点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points

提供通信、广电业务服务的场所。

2.0.11  通信机房 communications room

放置各类服务器、网络等设备为各通信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专用房间。

2.0.12  邮政服务点 post service points

提供邮政业务服务的场所。

2.0.13  居民生活用气 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14  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1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16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0.1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1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气、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19  垃圾收集点 refuse collecting station

按规定配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2.0.20  垃圾收集站  refuse colleting and distributing center

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的中间收集设施。

2.0.21  消防水池 fire protection/control cistern

指公用消防水池、可供给移民搬迁安置点使用的建筑物消防水池以及兼有消防供水功能的各种人工水池(水体)。

2.0.22  避难疏散场地 seismic refuges for evacuation

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发生时,居民从灾害威胁程度高的场所出发,沿避难疏散道路,疏散到更安全的地震避难所。

 

 

 

 

 

3  选址

3.0.1  公共设施选址应符合上位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3.0.2  公共设施选址应避开有山洪、风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开采区和地下采空区;宜避开地下文物埋西藏和自然保护区。

3.0.3  公共设施选址应避免受到噪声、有害物质和电磁辐射等不利影响。

3.0.4  服务设施选址应结合安置点的规模、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0.5  服务设施选址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3.0.6  基础设施选址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宜选择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4  服务设施

4.1  项目配置

4.1.1  服务设施宜按其服务半径集中配置。

4.1.2  服务设施应考虑与相邻村庄或安置点服务设施的共享。

4.1.3  服务设施应结合安置点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表4.1.3分析比较选定。

4.1.3  服务设施项目配置

类别

项目

安置点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行政

管理

居委会(★)

法律咨询中心、村民调解室(★)

警务室(★)

教育

机构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托儿所(★)

文体

科技

文化站(室)、青少年

及老年之家、公用礼堂(★)

科技站、农业生产服务中心

文化广场(★)

游乐健身场所

运动场地(★)

医疗

卫生

卫生所、村卫生室(★)

计划生育站(组)(★)

门诊所、药店

防疫站(★)

商业

金融

日杂商店、小卖部、小超市

生产资料、建材商店

理发馆、浴室等

综合服务站

农村信合(★)

村邮站(★)

手工艺品店、旅游纪念品店

社会

福利

敬老院(★)

养老服务站(★)

注:1 ●为必须配置,为应配置为不设置,★为政府直接投资;

2 表列项目视不同安置点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 表中的同类设施中,配置了上一层级的可不设下一层级。

4.2  用地指标

4.2.1  行政管理设施宜配置在交通便利地段,可与其它服务设施集中配置。

4.2.2  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服务设施集中配置,且宜布局于安置点的中心地段,并应紧邻安置点的主要交通联系干线。

4.2.3  医疗卫生设施应配置在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可结合其他服务设施集中配置。

4.2.4  商业金融设施应结合其他服务设施集中配置,且同类型项目应均匀分布,满足安置点内居民的使用。

4.2.5  社会福利设施宜选择环境安静、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条件和市政条件良好的地段。

4.2.6  服务设施用地占安置点规划建设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6  服务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类别

用地指标

安置点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行政管理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0.30.6

0.50.6

0.60.8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0.40.8

0.60.8

0.81.0

教育机构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0.50.8

0.60.9

0.81.0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0.61.0

0.81.1

1.01.2

文体科技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0.30.6

0.40.8

0.51.0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0.40.8

0.51.0

0.61.2

医疗卫生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0.20.6

0.30.8

0.41.0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0.30.7

0.41.0

0.51.2

商业金融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1.31.6

1.41.8

1.61.9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1.62.0

1.82.2

2.02.4

社会福利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0.20.3

0.20.4

0.30.5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0.20.4

0.30.5

0.40.6

合计

占安置点规划用地比例(%

2.54.0

3.05.0

4.06.0

人均规划用地(m2/人)

3.05.0

4.06.0

5.07.0

4.3  规模控制

4.3.1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4.3.1  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

类别

项目名称

人均建筑面积

m2/人)

规模控制指标

m2/处)

行政管理

居委会

0.200.40

200800

法律咨询中心、村民调解室

警务室

教育机构

初级中学

14.40

30005000

小学

10.70

15002000

幼儿园

9.00

9001800

托儿所

7.00

8401600

文体科技

文化站(室)、青少年

及老年之家、公用礼堂

0.25

400600

科技站、农业生产服务中心

0.15

100200

文化广场

0.15

100200

游乐健身场所

0.20

100300

运动场地

800

医疗卫生

卫生所、村卫生室

100200

计划生育站(组)

100200

门诊所、药店

50100

防疫站

50100

商业金融

日杂商店、小卖部、小超市

100200

生产资料、建材商店

300500

理发馆、浴室等

200400

综合服务站

100200

农村信合

0.100.20

100150

村邮站

0.100.20

5050

手工艺品店、旅游纪念品店

50150

社会福利

敬老院

0.100.15

100300

养老服务站

0.020.05

50100

 

 


5  基础设施

5.1  道路

5.1.1  根据用地规模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

5.1.2  道路建设应有利于安置点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5.1.3  道路应选择合理的横断面形式,便于行人、汽车以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通行,保证行人及骑车人的安全便利,同时也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5.1.4  安置点在建设中宜考虑汽车及农用车辆的停车场地等其他交通设施。

5.1.5  安置点内道路技术等级分为主路、支路、宅间小路三级。道路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5.1.5  道路系统配置

安置点规模

道路技术等级

主路

支路

宅间小路

小型

中型

大型

注:为必须配置,为应配置

5.1.6  安置点内主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支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m

5.1.7  安置点内主路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5.1.8  安置点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8规定。

 

 

 

 

 

 

5.1.8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各级道路与建、构筑物关系

主路

支路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3

3

2

有出入口

8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2

2

2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小区的边缘指小区建筑红线;支路、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路缘石边线。

5.1.9  道路排水应按安置点排水规划进行,可采用管、渠、边沟或涵洞等形式。5.1.10  安置点内停车场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农用机具)停车场、停车库,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人均停车面积不宜小于(0.50.8m2,应留有发展余地。居民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应小于20%。安置点应考虑自行车停放的位置及车位数。

5.1.11  安置点与周边城镇联系宜采用公共交通的形式,应在主路之外设置公共交通停靠站。停靠站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有关规定。

5.1.12  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2  给水

5.2.1  给水系统应满足安置点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宜按(120~260L/·d取值。

5.2.2  安置点临近城镇时,水源宜引自城镇给水管网;远离城镇时,应自建给水系统。

5.2.3  自建给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应充足,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要求;

2  应便于实施水源卫生保护;

3  生活饮用水、取水、净水、输配水设施应做到安全、经济和具备施工条件;

4  应根据安置点周边实际情况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

5  选择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其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时,不得超量开采。

5.2.4  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2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3  当水源水质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净化工艺,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2.5  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应符合《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的有关规定。

5.2.6  供水管网布置宜采用环状管网和枝状管网相结合的方式。

5.3  排水

5.3.1  污水量宜按用水量的75%~85%考虑,并结合当地用水习惯和用水条件等因素确定。

5.3.2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和雨水排放系统。雨水沟渠宜与路边沟结合。

5.3.3  安置点临近城镇时,排水应接入城镇排水管网;远离城镇时,应自建排水系统。

5.3.4  自建排水系统时,应至少配置1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安置点污水量确定,位置应选在安置点的下游,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5.3.5  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排放前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熟污泥可用作农肥。化粪池建设应按《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执行。

5.3.6  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规定。

5.3.7  条件允许时可将污水进行深度处理用做再生水水源,用于安置点的景观环境、道路清扫、绿化、建筑施工和冲厕用水等,水质应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5.3.8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污泥处置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规定。

5.4  电力

5.4.1  安置点内生产、生活用电可按人均年综合用电指标(1200~1800kWh/人·a取值。

5.4.2  供电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安置点内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

2  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

3  重要工程设施、医疗单位、用电大户和救灾中心应设专用线路供电,并应配置备用电源;

4  应符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

5.4.3  每处安置点内必须设置10/0.4kV变电所或配电设施。

5.5  电信

5.5.1  安置点内通信、宽带、有线电视的建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话用户普及率达到30~40%

2  宽带数据普及率达到27~36%

3  有线电视普及率达到25~34%

4  居住用户电话、网络、有线电视进户率达到100%

5  以上各系统设备宜设置在用户终端集中使用的场所,应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

5.5.2  每处安置点内必须设置电信服务点、通信机房和邮政服务点。

5.6  燃气

5.6.1  气源选择应结合安置点周边的实际情况,优先使用天然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

5.6.2  燃气仅用于居民生活用气及商业用气。

5.6.3  居民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居民生活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5.6.4  居民生活用气的气化率应达到90%以上。

5.6.5  燃气供应设施可按表5.6.5配置。

5.6.5  燃气供应设施的配置

安置点规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小型

中型

大型

注:为必须配置,为应配置,为不需配置。

5.6.6  燃气管网的布置宜采用环状管网和枝状管网相结合的方式。

5.6.7  燃气管网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别:中压A输气,低压供气。

5.6.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

5.6.9  燃气站场占地面积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5.6.10  燃气场属于火灾危险性设施,站址应选在城镇边缘,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易燃气体、液体的地段,并有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5.7  环卫

5.7.1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宜为70m,生活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收集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5.7.2  生活垃圾收集站应设在垃圾产量集中和交通方便的地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规模可按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日产量每人(1.0~1.2kg确定,按照收集站每天的垃圾收集量确定建筑面积,每日收集量不足4t时为60m2,大于4t时为80m2

5.7.3  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可就近转运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5.7.4  应建设集中式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用于人、畜粪便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5.7.5  公厕配置间距宜为500m,每座公厕占地面积宜为60m2

5.7.6  应配置环卫管理站,环卫管理站占地面积可按每千人(100~150m2取值。

5.8  防灾

5.8.1  根据洪灾类型(河洪、山洪、泥石流),公共设施宜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沿河(沟)布置的公共设施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的有关规定,重现期不应低于30a的标准设防。

5.8.2  安置点宜配置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疏散点、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5.8.3  消火栓应沿道路、靠近十字路口配置,服务半径不应超过150m

5.8.4  安置点内无消火栓区域、无消防车通道区域、消防供水不足区域以及建筑密集区域应配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蓄水容量不应小于100m3

5.8.5  避难疏散场地应与广场、绿地等综合考虑,每一处疏散场地的面积不宜小于4000m2,人均疏散场地面积不宜小于2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地表水质量标准》 GB3838

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4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7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

8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

9   《镇规划标准》 GB50188

10  《防洪标准》 GB50201

1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5

1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

13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3

14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4

15  《村庄规划技术规范》 DBJ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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