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35家沪市主板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七洲同心 2012-04-30

 

www.eastmoney.com2012年04月30日 03:10上海商报

  上交所昨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退市制度相比,上交所此次调整和增加了多项退市条件,包括净资产连续为负、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连续3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等。根据沪市上市公司近几年的业绩指标来看,商报记者发现有多达35家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

  沪版退市方案严于创业板利好蓝筹股

  继深交所前不久发布了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后,上交所昨日也发布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事实上,在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推出后,就有不少业内人士呼吁上交所也应尽快推出上市公司退市新方案,因为目前上交所退市条件较低。

  上交所昨日在答记者问时也坦言:“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与之前发布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相比,西南证券首席分析师张刚指出,此次上交所推出的退市制度方案很多内容基本上都是参照了创业板的制度,创业板的很多制度比如像整理板的制度,以及净资产为负相关的退市指标也都被纳入到主板当中来,这里面有创业板由进一步向主板延伸的一个过程。

  “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几乎是差不多的情况,但有一项指标比创业板的还要严格,即有关营业收入的指标。”张刚表示,这条规定是创业板没有的。创业板之所以没有适用这个指标,原因可能因为创业板很多公司都是小公司,营业收入都是比较低的,所以就不适用这条规定。

  对于上交所本次出台的退市方案,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微博上表示:“主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以出乎市场意料之外的速度推出,充分表明监管者改革的决心及态度,也表明了对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的期望。”

  从李大霄的只言片语中可以看出,李大霄认为该退市制度将使得蓝筹股的投资价值显现。李大霄呼吁,投资者要认真领会监管者的导向,在新政策的明确导向下,市场的投资功能会增加而投机功能减低,蓝筹股价值会被发现,而绩差股的价值回归过程将会相当漫长。

  张刚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他表示:“总体上来看,新的退市制度的出台在市场效果上必然会造成两极分化,业绩差的大家会担心会触动快速退市程序,大家有这种顾虑所以抛售这类的股票,而资金可能就会流向那些业绩好的品种,所以两极分化将会是这次一个普遍性的特征。”

  公司四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者将终止上市

  对比新旧版沪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可发现,在上交所旧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只有14项退市参考指标,而在上交所昨日披露的沪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中,这一数字增加到了22项去,其中新增了有关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以及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四类。

  业绩指标方面,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上交所将对该股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经商报记者统计,有多达35家沪市上市公司触及了一个“红线”。

  营业收入指标方面,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对该股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该股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

  一位券商分析师昨日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各项新增的退市指标来看,有关营业收入的这项可以说是最为严格的。之前,沪市上市公司退市指标中有关业绩方面的仅有”连续亏损“一项。”

  商报记者昨日统计发现,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沪市上市公司共有四家,包括ST博信(600083)、ST盛润A(000030)、ST科健(000035)以及ST金泰(600385).

  若按照上交所最近发布的上市公司退市规则来执行,这四家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投资者应引起警惕。

  在市场指标方面,由于B股交易量、交易价格普遍都较低,所以上交所此次发布的退市制度中涉及到市场化的指标方面不适用于B股的公司,特别是纯B股,只适用于A股。

  具体而言,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出现最近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交所还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将对该股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该股股票应暂停上市。

  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沪市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因净资产指标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因净利润指标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数的,该股股票应终止上市。

  已终止上市公司可按首次公开发行重新上市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上交所在该情形出现后5个交易日内对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认为其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且证据确凿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上交所上市委员会根据终止上市的标准对其进行审核。

  若上交所上市委员会认为该上市公司不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上交所对该公司作出恢复上市的决定;若上交所上市委员会认为该上市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的,上交所将对该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为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上交所拟设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安排。

  另一方面,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上交所可以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沪市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上交所专门另设的股份转让板办理股份转让,也可以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全国性及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市公司未作选择的,上交所将安排其股份在本所股份转让板转让。

  对于被终止上市的该公司,若该公司重新达到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重新上市的申请由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参照适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上交所根据原规则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1年、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及最近四年数以此类推。

  新规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就直接触及暂停上市标准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期。60个交易日结束后,上交所对其作出相应的暂停上市决定或者终止上市决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