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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交易白酒企业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反而帮助其规避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关联交易的风险。

 希言自然 2012-05-04

对关联交易白酒企业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反而帮助其规避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关联交易的风险。

依照《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对白酒生产企业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后,虽然被核定企业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消费税,但该价格即被确认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平交易价格,这样就使被核定企业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由于关联交易带来的法律风险了,而且后者的风险实际上大于消费税的风险和利益的损失。

以五粮液的资料为例,五粮液实际缴纳消费税4.17亿元,销售额79.33亿元,消费税率为5.2%,我们推出五粮液的出厂价为20.854.17÷20%)亿元,假如按照《办法》规定的核定办法,按照销售企业的售价的60%核定出五粮液的生产企业的出厂价为47.679.33×60%)亿元,五粮液因此多缴纳了消费税5.35[47.620.85)×20%]亿元,但同时却化解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分析如下:

增值税方面,如果五粮液按照出厂环节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算,将多缴纳增值税4.55[47.620.85)×17%],但多缴纳的增值税即被下一个销售环节抵扣了,企业整体税负没有变化。但是,如果企业没有在消费税环节被核定计税价格的话,企业的出厂价格是20.85亿元,远远低于79.33的销售价格,潜在的增值税的关联交易风险就很大。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风险在于,因为增值税是凭票抵扣,而被核定征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一直是一个模糊的税法问题,如果企业不能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企业将多缴纳增值税4.55亿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被按照《办法》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后,总体减少了增加缴纳的消费税额的75%的利润额,但同时避免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因为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是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的重点之一,假如五粮液没有被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出厂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与销售公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文件,税务机关有权对生产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调整的方法,税务机关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评估企业的利润,或者采用四分位法评估企业的利润,一般按照不低于可比企业的利润率区间的中位置原则对企业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二是调整的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即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25%,实际税负大多数是相同的,白酒生产企业在规避消费税时将生产企业的利润转移给了销售企业,销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实际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减少,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会对白酒生产企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却不允许白酒销售企业作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造成企业整体税负增加,重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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