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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昵称2901133 2012-05-11
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通财[2006]195号)
     来源: 未知       作者: 资产财务部       发布时间: 2008-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财务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集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通号集团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企业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规定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集团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1.企业负责人(厂长、经理);
    2.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3.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
    4.集团公司派驻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企业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受理和审议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人员,负有对外部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确保集团公司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为请示和备案两种情况。请示事项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不需经批准,但集团公司对备案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的,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意见对企业原拟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
    (二)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调整事项;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非经营损益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四)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和资产损失的核销(存货单项损失在5千元及以上、其他资产单项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五)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合并报表范围和口径变动;
    (六)对外(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担保和借款;
    (七)集团内部交叉产品价格政策变动;
    (八)重要资产(不动产、关键设备、生产线、重要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处置;
    (九)企业分立、合并、产权转让、重组和改制;
    (十)企业以财产进行抵押;
    (十一)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修订企业章程涉及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配等条款发生变动;
    (十四)企业财务舞弊案件的处理;
    (十五)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财务备案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工作安排和总结;
    (二)季度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三)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并有可能导致企业发生损失或赔偿;
    (四)企业出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
    (五)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事项;
    (六)企业重要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七)企业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指占企业负债总额10%及以上);
    (八)企业重大潜亏事项或重大或有财务事项(指占企业资产总额10%及以上);
    (九)企业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企业财务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一)企业外部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拟改制重组、被兼并、拟关闭或可能破产、股价发生重大波动)
    (十二)企业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地方政府或行业出台新的政策对企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更换会计机构负责人;
    (十四)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一)对于请示事项,企业应在实施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提交报告,经过批准后实施。
    (二)对于备案事项,除集团公司另有规定外,企业应按以下原则报告: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决议后5日内以文函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决议情况,并附相关决议文件;
    2.企业就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5日内以文函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并附相关协议文件;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在批准或被否决后的5日内向集团公司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企业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在知悉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集团公司及时报告事项的内容、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拟采取的措施。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报告。并在之后随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直至事项的解除。
    (三)集团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责任和方式,按照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通产权〔2006〕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企业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一)对企业出现重大突发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在知悉的当日、紧急事项应在知悉的当时向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报告,并同时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二)对企业上报的请示事项,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复意见,提交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及时批复企业;
    (三)对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同意备案;
    (四)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的请示事项,各部门之间不得推诿。不论部门职责分工是否为主办部门,收到企业报告的第一个部门即负有受理责任。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的应在当日报告,应转入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在当日与其他部门进行衔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不按本制度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财务事项的,集团公司将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责任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工作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企业报告事项。对拖延不办或越权指示、或违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集团公司过去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上一篇文章:集团公司事业部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通财[2006]196号)
·下一篇文章: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通财[200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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