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的概念 1、一般(广义)提案的概念 《辞海》的表述——提案,是指提请国家代表机关或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一般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规定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提出。 提案的起源——据有关资料记载,提案制度最早始于1903年,起源和运用于日本的“钟渊纺织厂”。该厂在车间里挂出一个“提案箱”,让工人们将生产中的问题反映出来,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后来推广到全国各企业,到现在已有60%以上的企业实行这样的“提案制度”,主要用于经济领域。 2、政协提案的概念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在人民政协的历史上:①第一份委员(代表)提案——1949年9月下旬在北平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由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44人联名提出的《请以大会名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②第一份党派提案——1949年9月下旬在北平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中国致公党提出的《由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实行护侨政策案》。③第一份政协建议案——1949年10月9日在北平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请政府明定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以代替10月10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 二、人民政协提案的特点和性质 (一)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会议(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等);二是活动(视察、考察、调研、论证、民主评议等);三是提案、建议案(个人提案、联署提案、集体提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建议案等);四是通过信息、信访等反映重大社情民意。在诸多途径中,各显其长,各有其用,但提案更具有其特点: (1)民主性。凡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都有权(民主权利)通过提案的方式,对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工作,开展政治协商,进行民主监督,实施参政议政。 (2)广泛性。①提案者参与面的广泛性;②提案内容的广泛性;③提案办理及涉面的广泛性;④提案工作影响的广泛性。 (3)经常性。①提案可在政协全会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②同一问题(内容)的提案,可以一人提出,多人提出,联名提出,集体提出,多次提出;③对当年提出但未解决落实的提案,还需跟踪督促检查,做好续办续复。 (4)实效性。①限时办理(一般3—6个月);②每件必复(正式文件答复);③提高质量(提案质量、办理质量、服务质量);④重在落实(这是提出提案和办理提案的共同目的)。 (二)政协提案的性质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可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1)提案的程序性。①提案须由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提出;②提案须向本级政协的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以规范的书面方式提出;③提案须经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标准审查立案后才能成立;④提案须按有关原则和相关程序交付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 (2)提案的严肃性。①政协提案是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民主方式,是一种组织行为;②提出提案要严肃(态度端正,内容真实,问题准确,建议可性,实事求是,具有操作性);③办理提案要严肃(态度端正,认真办理,时限规定,每件必复,实事求是,重在落实)。 (3)提案的针对性。这是对提案的内容而言的:①有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②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的;③有关地方重要事务的;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重要问题和事项。 (4)提案的协商性。这是由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它属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指令性的、必须照办的。提案者据此精神提出提案,承办单位也据此精神办理提案。 三、人民政协提案的地位和作用 (一)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和提案工作的实际,归纳为“4个重要”: (1)重要方面。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2)重要方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单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3)重要渠道。提案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4)重要工作。①提案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政协工作的重要标志;②《提案工作条例》是政协的4个规范性文件之一;③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政协有4个主要报告,其中3个是有关提案工作的;④提案的提出和办理,涉及面广,每件必复,影响极大。 (二)李瑞环同志说,提案工作对于政协工作来讲,是一项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政协提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6个方面: (1)对党政机关和部门的决策,起到参谋咨询的作用。 (2)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3)对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信息反馈的作用。 (4)对党政机关和部门的各项工作,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 (5)对反映社情民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团结,维护稳定,起到促进的作用。 (6)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起到推动的作用。 四、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及其规范要求 (一)提案的征集(10个方面) (1)做好对委员的提案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2)请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召开提案工作座谈会、研讨会。 (4)组织委员对提案事项深入调研。 (5)在每年政协全会召开之前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提出提案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拟定参考选题,印发有关资料及提案范例参考件,发送专用提案纸等)。 (6)认真做好全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做好动员,专门安排委员写提案的时间,广泛收集提案,确定提案截止时间,为委员提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等)。 (7)政协领导、常委、专门委员会重视并带头撰写提案,做好带头和示范作用。 (8)注重集体提案的征集(党派、团体、委员活动组、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等)。 (9)选择内容好的大会发言材料改写、转化为提案(以书面形式通知)。 (10)做好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及相关服务工作(各种咨询服务,及时审查、交办等)。 (二)提案的提出(10个方面) (1)要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提案纸书写提案,按各项结构写入相应内容。 (2)坚持提案的“三不限”原则(不限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 (3)注重提案的“三性”要求(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4)符合提案的“三有”规范(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建议)。 (5)委员个人提案。 (6)委员联署提案(领衔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作为第一提案人)。 (7)联组提案(在全会期间各小组可以互相联组提出提案)。 (8)集体提案(以委员活动组提出的提案,应有负责人签名,注明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通讯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9)提案应一事一案,书写工整,字迹清楚,用蓝黑、碳素墨水的钢笔或毛笔书写,应提交原件,有条件的可以提交打印件。 (10)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的会前、会中、会后提出。 (三)提案的审查(12个方面) (1)应召开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 (2)应坚持提案审查立案的标准进行提案审查(可在全会期间书面印发)。 (3)全会期间审查(在全会闭幕大会上作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4)闭会以后审查(在全会闭幕大会上报告提案征集情况说明,闭会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政协全体委员和各参加单位)。 (5)审查提案时应对立案的提案初步确定出承办单位(如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6)审查提案时应对立案的提案作出分类,并编号(分为经济建设类、社会事业类、综合类三大类,必要时可在全会期间书面印发提案分类标准)。 (7)应将审查意见签署在各件提案原件上(立案的和不立案的都要签署)。 (8)对7种情况的提案不予立案:①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②国家明令禁止的;③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④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⑤属于学术研讨的;⑥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⑦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9)对不予立案的提案(转为信访处理或其他方式处理),应以书面通知提案者,并说明情况和原因。 (10)将审查过的提案复印(一式3份)后,加盖提案委员会公章(在审查意见栏),并进行整理,造表登记,以备交办(原件留存在政协提案委员会,复印的2份按隶属关系分别转交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及其管理的各承办单位各1份)。 (11)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可由提案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成向有关方面提出。 (12)对有关重点问题的提案,如可行性较强,便于操作和解决落实的,可由提案委员会提请主席会议研究后确定为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批示意见并实施重点督办。 (四)提案的交办(2个方面) (1)应坚持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交办。①属于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驻地部队、下级党委办理的提案,统一归口本级党委管理;②属于政府工作部门、驻地的由条条管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下级政府办理的提案,统一归口本级政府管理。 (2)应坚持按“三级交办”的制度和程序进行交办。①由政协委员会以正式文件(连同提案复印件一式2份及提案登记表册),分别向同级党委、政府进行整体性交办(也可以召开会议交办),并就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②由党委、政府在分管领导阅批提案的基础上,分别(或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并将提案逐件交由具体的承办单位(部门)签收办理;③由各承办单位(部门)在经过领导阅批或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交办会议,提出办理的任务、质量、责任和时限要求,并将提案逐件落实到具体的科室(或专人)负责办理。 (五)提案的办理(6个方面) (1)政协对办理提案的工作应向党委、政府提出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做好相关的配合、协调、联系、咨询等服务工作。 (2)提案办理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党政承办部门。有规范的制度、程序和具体要求,并普遍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协调督促,职能部门(科室)承办,具体任务落实到专人”的办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3)提案办理的工作原则。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4)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①凡应该又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②凡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定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③对确实不可行的,要说明情由,解释清楚;④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协商解决;⑤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5)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注重质量,提高“三率”(面商率、解决率、满意率),促进工作,加快发展。 (6)提案办理结果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3月作出的规定,可将提案办理结果分为四类:A类——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B类——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留待以后研究解决的;D类——提案所提问题只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在正式答复文件的右上角标注清楚。 (六)提案办理的催办、督办 以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为主,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助、配合。 (七)提案办理的视察、检查 (1)视察以政协为主组织开展。 (2)检查一般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联合开展;还可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人大选联工委、政协提案委联合开展。 (3)视察、检查情况要写出书面报告(或通报)。 (八)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面商制度(5个方面) (1)面商办理提案的起源、意义和作用。 (2)“协商办理在前,行文答复在后”,已从一种方法形成一种制度。 (3)面商的总体要求。走出去面商,请进来面商;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双向面商;选好面商方式,提高面商质量,讲求面商实效。 (4)面商的具体方式。直接面商(见面)为主,电话协商,信函征求意见,委托面商,个案面商,多案面商,会议面商,现场办公面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联合面商,一次面商与多次面商相结合等。 (5)填报面商情况登记表(逐件登记,如实反映)。 (九)提案办理的复文(4个方面) (1)总体要求。①每件必复,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复文”;②按时限规定作出答复(3—6个月);③以承办单位的正式文件(红头文件)作出答复;④复文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符合规范要求。 (2)“严把三关”。即从复文的内容和格式上“严把三关”:①由承办部门的办公室对承办科室拟出的复文初稿修改审核把第一关;②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复文校对稿修改审核把第二关;③由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修改审核并签发把第三关。有的重要提案复文还须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过了这几关,才能正式行文答复提案者。如果是由几个单位联合办理、联合答复的,各单位主管领导都须签署意见后,能才正式行文答复。 (3)复文的内容要求。①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②对提案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有针对性地逐条答复,避免简单化,切忌说空话、套话和含糊不清的话;③答复的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简明。 (4)复文的格式要求。①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②标注办理结果、签发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并加盖承办部门的公章;③附上《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提案者,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按归口管理关系抄送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以及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十)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征集(6个方面) (1)必要性。①提案者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尊重;②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及结果的评价;③便于承办单位改进工作,办好提案;④便于有关领导了解和掌握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抓好落实。 (2)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后,应及时地、实事求是地按《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的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如提案是由委员联名提出的,由第一提案人(领衔人)征求、综合其他联名委员的意见后填写。 (3)《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应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有的寄送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不要寄送提案的承办单位。 (4)反馈意见的征集。①由提案者填写报送;②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催报、上门找提案者填报、经提案者同意后代为填写等方法征集;③对办理答复的每一件提案,都应有反馈意见。 (5)反馈意见的分类。①满意(含十分满意、非常满意、很满意、基本满意、较为满意、无意见等);②不满意(含极不满意、很不满意、不太满意等)。 (6)对反馈意见的处理。①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如实登记,并复印送承办单位、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了解掌握情况并存档;②对不满意的,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与承办单位、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分析研究,弄清情况,查明原因,视情处理:或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或再与提案者联系协商,作出解释说明,取得谅解,达成共识的,则不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行文答复。 (十一)提案办理情况总结 州级要求凡办理2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都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3个方面) (1)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①年初报告年度提案工作要点(工作计划);②年中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意见;③年底报告年度提案工作情况总结。(以上都是向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 (2)政协领导代表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上年度提案工作情况,并提出新一年的提案工作意见,经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 (3)政府领导代表政府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作上年度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新一年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十三)提案工作的宣传 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提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人民政协及其提案工作的影响。 (十四)提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政协提案内容丰富,充分开发和利用提案资源,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十五)提案工作的奖惩(3个方面) (1)应建立起提案工作的奖惩制度和激励机制。 (2)对好的要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先进提案工作者、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等)。 (3)对差的要通报批评,促其改进和提高。 (十六)提案工作资料的归档 提案工作资料是政协的重要财富之一。要根据公文归档的要求,将一年中的提案、答复文件、反馈意见及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报告、讲话、文件和有关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清理、整理、分类、登记后立卷归档保存,以发挥其资政、存史、育人的功能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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