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我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执行新标准,执行日期自2011年8月1日起。 按照新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此前我州执行的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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