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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胡杨369 2012-05-13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时间:2012-05-10 13:11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作者:王富博 点击: 204次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了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的认定以及受让人诉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293号。
    负责人:张长意,该办事处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2号。
    负责人:张迎春,该行行长。

 

 

    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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