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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普氏书斋422 2012-05-13

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www.2012-02-13 16:13来源:皖江晚报点击:1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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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陈建生报道近两年,由于房地产在潜山市场热卖,一路走高的房价,让部分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导致用来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交易异常活跃,单幅地价从两年前的8万元左右增至现在的26万元,增长3倍多。然而,近日潜山法院宣判潜山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陈建生报道近两年,由于房地产在潜山市场热卖,一路走高的房价,让部分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了城镇近郊的拆迁安置房,导致用来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交易异常活跃,单幅地价从两年前的8万元左右增至现在的26万元,增长3倍多。然而,近日潜山法院宣判潜山首例安置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此举也宣告了潜山小产权房的前途和命运。

原告胡某为潜山梅城镇八一村民,因开发区建设拆迁安置在东风新村。2009年12月,其与家住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某达成协议,将安置在东风新村的一块约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后又以知悉开发区管委下发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诉至潜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安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以9万元价格将安置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幢。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在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行使释明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及兼顾公平的原则,判决双方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涉讼宅基地及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将转让款返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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