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因此,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但有的村民,却认为宅基地是自家的,可以随心所欲、想卖就卖。在实践中,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案情简介俞某和张某夫妻二人是浙江平湖某村的村民,二人依法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2011年2月,俞某夫妻二人与外村人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转让给黄某所有,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买卖房屋协议不得反悔。协议签订之后,黄某向俞某二人支付购房款,俞某二人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了黄某。 2021年1月,镇政府颁布了《某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了农民置换公寓房或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方案。2021年5月,黄某与第三人陆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陆某使用。 此前,黄某的房屋已经享受过安置补偿政策,并居住在其自建房内。俞某和张某二人认为,黄某非本村村民,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涉及宅基地,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信息案号:(2021)浙0482民初44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俞某等二人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 第三人:陆某 诉求:确认俞某等二人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张琳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农村房屋的流转必然会导致宅基地随之流转,俞某与黄某签订的合同虽为《房屋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平湖市亦非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涉案房屋系宅基地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黄某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俞某、张某与黄某就涉案宅基地房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俞某、张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俞某、张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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