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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

 唯一书屋2012 2012-05-18
最高法院奚晓明主编《<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
2011-08-26 17:33

12,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本条规定的是同一债权可分给付之状况。但是,在可分之债中各债权、各债务均各自独立,因此,由一方当事人就分割部分产生给付,对其它当事人不产生影响。

同一债权包括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

不管主张本金或者利息都及于全部。

13,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各国立法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立法理由在于,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由于权利人是向法院请求,请求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即生效。

即使原告诉错法院其起诉行为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里的提起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和因错误认识而提前的行政诉讼,也包括代位权诉讼。

但是,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在于,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起诉应指合法之诉,或者虽非合法但足以认定真正权利人向真正义务人主张争议权利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时效中断的效力。

由于特殊政策性原因而暂时不予受理,也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暂不予受理期间应持续中断,直至法院下发恢复受理的通知之日止。

起诉后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但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未到达义务人的如何处理,争议很大,没有统一意见。

14,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权利人是基于主张权利的目的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如果并非基于主张权利的目的,则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中断事由持续一段时间的,应自该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

诉前财产保全即使被裁定解除,由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故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5,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这里的“有权”,是指相关组织必须具有解决相应民事纠纷的权限,而并非权利人向任意单位提出请求均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在司法实务中,权利人向妇联、工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较为多见,如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系在上述组织权限范围之内,则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撤回请求存在争议。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16,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这里所谓“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并非严苛权利人必须在刑事报案时明确提出是基于保护民事权利而报案或者控告的,就应能从其报案或者控告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在不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下,能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尚存争议。

17,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向权利人承认义务,推翻了原诉讼时效进行的事实基础,使债权得以明确和维持,故无需权利人再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和维持权利。

同意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同意履行全部义务,还包括同意履行部分义务。

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经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如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债务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书的回答是,中断。

18,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谓连带性,就是指基于连带关系,对于连带之债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应当说,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于对连带之债中一人所发生的事项是否涉他性问题就存在分歧。但基于连带之债有共同目的的这一特征,尽管各国立法对连带之债性质认识不同,但各国均规定,为实现满足债权的共同目的而为清偿或与其同视之的事项具有涉他性。分歧主要集中在前述事项之外的事项是否具有涉他性问题,本规定所涉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问题即属其一。

如果对一连带债务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涉他性,则由于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他连带债务人所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其他债务人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则将导致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债务人的追偿权因其他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无法得到保护。

连带保证人就不一样,连带保证人是非主债务人,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并不能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人也主张权利,因此,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但是权利人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可以推出其主张主债权。

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可以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19,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0,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本书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应由原债权人通知。因为债权转让通知行为实质体现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是一种处分权,该权利应由原债权人来承担。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意味着其不放弃债权,明确和维持债权的存在,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债权转让通知多含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

在“债务转移”情形下,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过程中,无论原债务人及新债务人均对所负债务予以确认,同意履行债务,故应认定在该意思表示到达权利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在债务人加入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原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该债务承担行为对原债务人承担的原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作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我赞同这一看法,否则,恶意的债务人加入,诉讼时效永远存在。

由于在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并不一定构成原债务人承认债务,故第2款规定,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理解第2款,应注意,只有在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才能认定在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在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我认为这是当然可以的,否则,在实务上,诉讼时效就永远不会消失。

21,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为客观事由,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

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尽管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但均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的,所以,不应认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债权人被专案组接管、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

22,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已经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主债务的情形下,却因其无因管理行为造成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被激活,主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显然不属对主债务人有利的行为。因此,其要求被管理人给付该部分管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另外,从委托代理说,超越授权范围从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自己负担。

当然,从私法自由的角度看,保证人自愿承担债务,也是他的自由。

23,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后放弃,其只要有义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要求当事人达成合意,更不以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为必要。

只因义务人承认债务存在(不包含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将给义务人带来极大的不公平。如资产负债表在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才发布的情形。

义务人在催收债务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可以作仅收到催收文书和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两种理解,所以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不能扩大适用。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作者认为,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由于承若一经作出即已经发生效力,义务人单方承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不应支持。

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判令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加重其担保责任,故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法院应当区别对待,在义务人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义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定为义务人并无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义务人虽在催收欠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同时明确写明,其不认可该债务,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该通知书。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只系义务人的相关人员在邮件文书的信封上签收,而信封未写明催收债权内容的,也不应认定该签收行为表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保证期内催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如果催收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多笔债务中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在这种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认定履行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

2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在对本条进行理解时,应把握一个基本问题,即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应溯及至其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规定:

一是补缺例外,是指在旧法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的情形下,新法的规定弥补已有立法空白。

二是持续性例外,是指引起纠纷的行为为持续性法律行为、且该法律行为持续性至新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新法的规定。

三是从宽例外,是指当新法规定认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旧法认定无效时,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25,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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